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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我省辐射环境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4-09-22 15:14:5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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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环办〔201347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与城市管理局: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的通知》(粤府函〔2012335号)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以及国家和我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管理有关规定,为做好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衔接,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审批工作,确保调整事项落实到位,现就我省核与辐射以及送(输)变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证发放审批权限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严格依照执行。

一、关于审批权限

(一)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报告超过5年的审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1.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应用项目;

2.不跨市行政区域的110千伏以上、220千伏以下送(输)变电项目;

3.广播电视发射台、无线电台、雷达系统等按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电磁辐射项目。

凡经我厅已审批但尚未验收的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应用项目,下放至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二)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应用项目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即日起此类项目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应加盖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章,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按照“粤X环辐证[00001]”(“X”指各地发文简称)依次往后编写(详见附件一)。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中有关内容也相应调整为各地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之前由我厅核发的此类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变更、扩项、延续和换发时应重新按照各地进行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原旧许可证号应及时报我厅备案注销。各地核发的所有辐射安全许可证应及时予以公告。

为避免核技术应用单位同时持有省、市两级环保部门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按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技术应用单位,在扩增Ⅳ、Ⅴ类放射源以及Ⅲ类射线装置时,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由我厅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扩项。

(三)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野外示踪试验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四)其余核与辐射项目、送(输)变电项目以及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按规定由国家环保部门审批的除外)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关于辐射监测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涉及的辐射监测和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终态监测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项目,有必要进行辐射监测的,项目单位可委托辖区内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其环境监测机构尚无相关项目监测资质的,可委托省级环境监测机构或省内其他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承担。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和换发要求的监测可由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各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或省内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承担。

由省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送(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应由具有甲级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承担,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应由我省省级环境监测机构或具有甲级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中的监测应由我省省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

三、关于下放和委托事项的监督管理

我厅将定期对各地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下放、委托审批事项审批、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规范性等。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辐射环境管理,依法依规把好审批关,审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竣工验收批复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情况应于每年1231日前报我厅备案。

请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于2013515日前将2013年以前所有由我厅委托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正、副本电子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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