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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湛江市辐射环境执法联动协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6-06-22 10:44:1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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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环〔2015〕503号
 
关于印发《加强湛江市辐射环境执法联动
 
协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公安局、卫生计生局、交通运输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公安分局、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工商分局、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维护我市辐射环境安全,完善辐射环境保护监管机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社会稳定,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制定了《加强湛江市辐射环境执法联动协作实施方案(试行)》,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贯彻执行。
 
 
 
市  环  保  局       市  公  安  局      市卫生计生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交通运输局
 
 
 
2015年11月19日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23日印发
 
加强湛江市辐射环境执法联动协作实施
 
方案(试行)
 
    为了维护我市辐射环境安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建立辐射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积极推动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合作,有利于增强辐射环境执法刚性和完善辐射环境保护监管机制,维护公众环境权益。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联动执法制度,强化日常联动执法。
  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强化部门执法联动,发挥综合监管优势,结合各自实际确定执法重点和具体措施,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给予政策和资金方面的支持,制定相应工作计划,根据每年的执法重点或专项行动主题确定联动执法参与部门和具体时间段集中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杜绝辐射环境违法行为。
   (二)建立辐射环境执法联动联络员制度。
    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联动工作机制建设的领导,分别确定具体的联动机制执行科室和联络员,建立定期联络员会议制度,制定联动工作方案和行动计划,并将相关工作任务和职责及时细化分解,逐项确定牵头和配合单位,明确责任人和联络人员,不断完善和深化联动工作机制。可视工作情况,在各部门相关科室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信息员,信息员应开展经常性的信息互通和工作交流以及辐射环境保护执法案件的协调工作和案件移送办理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三)建立信息通报共享制度。
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辐射环境保护信息共享机制,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各级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专业特长和执法特点相互学习,相互指导,共同研究,开展经常性的信息交流,提高联动执法效率。市卫生计生局与市环保局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之前互相通报上季度核发或注销《放射诊疗许可证》(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卫生监督机构核发或注销《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情况由市卫计局一并通报)以及《辐射安全许可证》(仅针对医疗机构)的情况。市工商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之前将上季度我市新增、减少或发生信息变更的金属矿产开发利用单位情况通报市环保局。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业务分工及时通报辖区辐射环境污染案件的最新动态、国家有关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最新调整情况,共同分析、预测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发展趋势,研究、落实预防和打击的对策措施。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放射性物品生产、使用、运输、储存等环节信息的分享互通工作,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交通事故引发的辐射事故。
   (四)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制度。
全市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于发生辐射环境违法案件,且案情重大、复杂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情形,必要时可邀请人民检察院、政府法制机构、安监等相关部门共同参加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根据辐射环境保护执法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研究辐射环境保护执法联动工作的有关议题,协商解决合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部署重大联合执法行动,通报联动工作的有关情况,并提出加强联动工作的对策,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促进联动协作配合。联席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明确议定事项。
   (五)建立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机制。
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机制,依据职责加强涉及核技术应用项目、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等事件方面的合作,共同推动有关风险排查和评估工作。各有关部门以电话、传真、值班信息、文件交换等方式互相通报辐射事故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可能影响辐射环境安全的交通事故信息和放射诊疗事故信息等。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专业优势,建立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及救援保障体系,做好人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的应急准备工作。在处置辐射事故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应在环境应急监测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保障、通信保障、医疗保障、技术保障和其他物资保障等方面互相支持、互通有无。为了共同提高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及演练的合作,通过联合开展应急演练、互相观摩、共同培训等活动加强交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辐射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建设,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各部门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辐射环境联动执法工作的总体思路、长效机制和实施方案,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利用联席会议开展交流,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落实经费保障。
    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落实辐射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建设的资金保障,将其纳入年度工作预算,积极向财政部门申请专项经费,确保辐射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正常运转。
   (三)加大宣传力度。
    在联合执法过程中,要注重宣传引导,让核技术应用单位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威慑辐射环境违法行为。
   (四)积极探索,不断完善。
    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有关机制,强化部门合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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