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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湛江市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报告

时间:2014-09-22 15:20:5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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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厅:

根据省环保厅办公室《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核技术利用、铀矿冶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粤环办函〔201263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湛江市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随文报上,请审阅。

附件:湛江市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2416日印发

主题词:环保 辐射安全 检查方案 报告

 

 

湛江市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核技术利用、铀矿冶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粤环办函〔201263号)的要求和部署,配合省环保厅开展全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提升能力,依法行政,团结协作,各尽其职,强化监管,确保安全为总体工作思路,以规范许可证管理为核心、以加快完善辐射工作单位环保手续为抓手、以排查安全隐患为重点,确保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发证率的两个100%”,完善我市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的环保审批手续,为构建幸福广东奠定辐射环境安全基础,加速推进我市创模进程。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专项行动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湛江市环境保护局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关 卉(主管副局长)

副组长:杨伟波(市环境监察分局局长)

卢林青(市环保局环境监测与辐射管理科科长)

王 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站长)

成员:环境监测与辐射管理科、市环境监察分局、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政策法规科、环境影响评价科、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有关人员

三、检查范围

(一)核技术利用单位。

对全市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利用的单位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确保无遗漏、无死角。重点检查环保手续不全、安全意识不强,存在安全隐患的辐射工作单位。

(二)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单位。

摸清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单位底数,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单位辐射监测仪器配备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

(三)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

核实我市伴生放射性矿(包括稀土矿、钽铌矿、锆英矿、磷酸盐矿等)开发利用单位的底数及环保手续办理情况,掌握该类型项目的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确保该类型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四、检查内容

参照《环保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36类核技术利用项目)全面排查工业、农业、医疗、科研、社会服务等领域销售、使用类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情况和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单位辐射监测情况。

(一)核技术利用单位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法规标准执行情况,包括规范环评审批、许可证管理及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类放射源使用场所和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的退役终态验收,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转移审批,场所、环境的辐射监测及个人剂量监测,职业人员的辐射安全培训等。

2、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包括装置及场所的分区布局,辐射防护和污染方式设施设备,放射源安保设施、辐射防护仪器和用品,警示标志和工作状态标识,放射性废物暂存或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等。

3、规章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包括单位的辐射安全管理办法(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利用设施及射线装置运行操作规程、安全防护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辐射工作场所、环境及个人的辐射监测制度,辐射工作人员培训管理规定,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废旧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销售、使用管理制度等。

4、历史上发生的辐射事件或事故响应和处理情况。

本次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不仅要从上述4方面全面进行,还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注重规范许可证管理,进一步核查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底数。

二要抓好源头和渠道控制,深入核查医用放射性同位素来源是否合法、环保手续是否齐备。

三要强化重点行业、重点环节的监管,关注水泥、制糖等工业企业使用在线核子仪用放射源的安保工作,探伤、测井等移动源的使用安全,强化放射源定期盘存和移动源出入库登记检查与剂量监测等要求,涉及放射性同位素的企业关停并转前要妥善处理放射性同位素。

四要推动废旧放射源的处理,及类放射源使用场所和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的退役工作,督促废旧放射源及时送贮,杜绝辐射事故的发生。

(二)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单位检查内容包括:

单位基本情况(基本信息、生产规模、年度废旧金属冶炼用量、回收渠道、熔炼方式等),是否具有辐射监测系统(或设备),辐射监测系统(或设备)的类型和使用情况,是否有废旧金属进厂(入炉)以及产品出厂的辐射监测制度,辐射监测人员配备情况等。

(三)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检查内容包括:

单位基本情况(基本信息,生产工艺,原料种类、用量及来源,产品种类及产量等),环保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向环境排放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上述废物是否属于放射性废物,是否建造了符合环保要求的尾矿库,尾矿的最终处理方式等。

五、措施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环保部门要以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动员,切实把辐射监管工作人员的思想统一到环保部和省环保厅的决策部署上来;要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领导挂帅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市、县、区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辐射项目审批、监察、监测部门联动机制,加强筹划部署,严密组织实施,全面推进专项行动的开展。

(二)排除隐患,严格执法。

专项行动中要对核技术应用单位、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进行安全大检查,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无法满足安全要求的,应强制关停、退役;废弃放射源应及时收贮,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辐射安全。专项行动中要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拆分审批、久拖不验、无证使用等违法行为,对违法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行为要予以严厉处罚。

(三)强化意识,提高素质。

各级环保部门要在专项行动中加强监管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监管水平与人员素质。要通过专项行动,强化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法定安全责任主体意识,督促其深入开展辐射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大培训、复训的覆盖率,全面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文化素质。要过专项行动,督促核技术应用单位落实辐射安全与防护自我年度评估制度,自觉提交年度报告。

六、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415日~51日)

(一)成立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向省环保厅上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向各县(市)环保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市局各直属分局印发有关专项行动的通知,传达专项行动精神,正式启动我市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

(二)各县(市)环保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市局各直属分局应根据各辖区的特点,成立领导小组,按照整体工作部署,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制定检查方案,明确具体工作任务和措施,启动辖区内核技术利用专项行动工作。

(三)各县(市)环保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市局各直属分局于427日前将本地区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市环保局。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第二阶段:排查整改(52日~75日)。

(一)各级环保部门全面实施已拟定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对辖区内的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进行全面排查,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二)对排查发现的辐射安全隐患,各级监管部门须明确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要根据管理权限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无权查处的应将该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市环保局。对辖区内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做出综合性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严格履行法律法规、履行了法律法规、基本履行法律法规、未履行法律法规四类。

(三)各县(市)环保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市局各直属分局应于625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排查报告。市环保局于75日前向省环保厅报送排查报告。

第三阶段:抽查评估(76日~101日)

(一)各级环保部门应跟踪限期整改及违法行为查处进展等情况,切实保障辖区的辐射安全。

(二)市环保局将对各县、市、区的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抽查。省环保厅将组织检查小组对我市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抽查评估,对重点地区、单位进行现场抽查。

(三)各级环保部门做好环保部现场调研评估的迎检工作。

第四阶段:分析总结(102日~113日)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总结,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切实制订改进措施,扎实抓好督办,使专项行动真正实现推动核技术利用行业的辐射安全和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的目标。各级环保部门及时撰写总结报告。各县(市)环保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市局各直属分局于1023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于113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省环保厅,并将本次专项行动的工作成绩及存在问题通报各县(市、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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