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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跨境运输监控措施(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6-06-22 10:43:1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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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环〔2015〕504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
跨境运输监控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我市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监控工作,现将《湛江市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跨境运输监控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湛江市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跨境运输监控措施(试行)
 
 
 
市  环  保  局       市  公  安  局      市交通运输局
2015年11月19日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23日印发
 
 
湛江市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跨境运输
 
监控措施(试行)
 
   一、意义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监控工作,控制、减轻和消除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跨境运输途中发生的辐射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辐射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与健康,奠定我市辐射环境安全基础。
二、监控措施
   (一)环保部门   
市环保局应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的通知》(粤环函[2012]881号)、原省环保局《跨省转移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程序》等法规和文件做好本市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审批备案工作,做好放射性废物跨市转移管理工作,并配合省环保厅做好放射性废物跨省转移管理工作。有关单位办理上述备案的条件和流程如下:
    1.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
    包括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出(入)本省境内作业或是在本省境内从事转移使用活动的情形。
根据《广东省环保厅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的通知》(粤环函[2012]881号),我省现已取消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初审程序。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出(入)本省境内作业,须在转移活动实施前10日内携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等制度文件、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表(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异地使用备案表)、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资质及协议等先后向使用(移入)地和移出地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在放射性同位素转入/出我市之日起20日内携经审批的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表(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异地使用备案表)等资料到市环保局备案;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活动结束后(即放射性同位素已使用完毕,需要返回原地前)20日内,异地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先后向使用(移入)地和移出地省级环保部门提出注销备案申请,并在放射性同位素返回原地后20日内携已办理注销备案的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表(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异地使用备案表)等资料到市环保局备案。   
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单位在本省境内从事放射性同位素转移使用活动,须在转移活动实施前10日内携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辐射安全与防护制度等文件,放射性同位素省内转移使用备案表,异地使用项目单位的意见、协议和双方安全承诺,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资质及协议等向使用(移入)地和移出地市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在放射性同位素省内转移使用活动结束后20日内向使用(移入)地和移出地市级环保部门提出注销备案申请。
市环保局应在放射性同位素转入我市前,实地核查放射性同位素暂存库是否符合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若放射性同位素暂存库不符合要求,应及时向使用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视情报告省环保厅;若放射性同位素暂存库基本满足要求,市环保局及辖区环保部门应在放射性同位素在我市使用期间加强巡查,最大限度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2. 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
产生废旧放射源的单位应将废旧放射源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根据《广东省环保厅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的通知》(粤环函[2012]881号),我省现已取消废旧放射源收贮备案初审程序。我市废旧放射源产生单位应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或预收贮协议,在放射源废弃后三个月内,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交由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等有资质的单位收贮。废旧放射源产生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由有资质单位收贮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废旧放射源的安全。收贮活动结束后,废旧放射源送贮单位应携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废旧放射源接收单位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废旧放射源接收单位开具的废旧放射源收贮证明复印件、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表、废旧放射源编码卡复印件等资料向省环保厅申请办理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手续。待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手续办理完成后,废旧放射源送贮单位应及时向当地市级环保部门提交经省环保厅备案的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表和废旧放射源接收单位开具的废旧放射源收贮证明复印件等材料。
市环保局及辖区环保部门应在废旧放射源暂存在原单位期间加强巡查,确保废旧放射源产生单位采取的安保措施安全有效。
3.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审批备案
根据《广东省环保厅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的通知》(粤环函[2012]881号),我省现已取消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初审程序,市级环保部门目前仅承担备案工作。放射性同位素转入或转出方应携双方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源转让审批表(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审批表)、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回收协议)、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放射性同位素运输方案和放射性同位素台账等资料向转入、转出地省级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审批手续。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放射源转入或转出方应携经审批的放射源转让审批表、放射源交接单复印件、放射源编码卡到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备案;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入或转出方应携经审批的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审批表、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协议书复印件到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备案。
    放射源进口审批由环保部受理,有关备案由省环保厅办理。进口活动完成20日内,本省放射源用户单位应将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放射源交接单复印件、放射源台账送省环保厅备案。
    4.放射性废物跨省转移管理
    放射性废物跨省转移,包括向本省境内外转移或过境本省的放射性废物转移活动。
    上述放射性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须在放射性废物启运前20日携申请进行放射性废物转移的函(内容包括放射性废物的种类、数量、运输工具、转移时间等)、转移目的地省级环保部门同意函(仅针对转移出本省境外的情形)、转移始发地或目的地省级环保部门的同意函(仅针对转移入本省或过境本省的情形)、环保部同意进行放射性废物转移的函、放射性废物转移实施方案、放射性废物转移事故应急预案、存贮或处置设施的环评批复件复印件(仅针对转移入我省的情形)向省环保厅申请办理放射性废物跨省转移手续。放射性废物跨省转移手续办理完成后,放射性废物转移启运、中途停留、发生事故时,业主应及时向省环保厅报送放射性废物转移情况。放射性废物到达本省目的地或离开本省后及时向环保部和相关的省级环保部门通报情况。
    5.放射性废物跨市转移管理
参照省环保厅管理。
除按要求做好上述备案工作外,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力度,重点检查涉源单位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放射源安全防盗设施是否完善,闲置或废旧放射源是否得到安全处置或妥善保管;检查在我市从事γ射线探伤作业的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γ射线移动探伤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环办函[2014]1293号)等文件要求和相关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从事探伤作业。
   (二)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应当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2号),做好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人员有关资质和车辆安全状况的审查工作,沿途交警部门应做好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人员的检查工作,避免放射性物品跨境运输途中发生辐射事故。
    (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 年第 6 号),对本市内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企业、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做好资质许可工作,并按要求对专用车辆、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进行管理,规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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