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生态环境信息公开 > 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信息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廉)环限改字〔2023〕21、22、23、24号

时间:2023-11-27 15:23:57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打印】 【字体:

行政相对人名称

廉江市深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881MA524NLF9L

法定代表人

钟欢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号

湛(廉)环限改字〔2023〕21号

违法事实

违法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责改内容

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年产6000万块环保砖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前,年产6000万块环保砖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责改决定日期

2023-11-14

责改机关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廉江分局

备注:

湛(廉)环限改字〔2023〕21号(廉江市深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公示).zip


行政相对人名称

廉江市深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881MA524NLF9L

法定代表人

钟欢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号

湛(廉)环限改字〔2023〕22号

违法事实

违法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责改内容

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排放大气污染物。

责改决定日期

2023-11-14

责改机关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廉江分局

备注:

湛(廉)环限改字〔2023〕22号(廉江市深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公示).zip


行政相对人名称

廉江市安铺镇急水超超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3440881MA52902E4F

法定代表人

陈超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号

湛(廉)环限改字〔2023〕23号

违法事实

违法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责改内容

责令该合作社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责改决定日期

2023-11-14

责改机关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廉江分局

备注:

湛(廉)环限改字〔2023〕23号(廉江市安铺镇急水超超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公示).zip



行政相对人名称

廉江市安铺镇急水超超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3440881MA52902E4F

法定代表人

陈超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号

湛(廉)环限改字〔2023〕24号

违法事实

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责改内容

责令该合作社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报批稻谷烘干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成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经验收;未经验收合格前,稻谷烘干加工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责改决定日期

2023-11-14

责改机关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廉江分局

备注:

湛(廉)环限改字〔2023〕24号(廉江市安铺镇急水超超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公示).zip



相关文章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