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赤)环限改字〔2020〕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湛江市冠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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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伟良
住所:湛江市赤坎区双港路15号之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西北角场界边、邻近起亚汽车公司处有一危险废物贮存池,该危险废物贮存池未设置警示标志,墙上标签未填写危险废物信息,池内贮存的废油漆罐、废机油及包装容器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4.9“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本标准附录A所示的标签”和8.1.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都必须按GB15562.2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2月17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和录像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完成整改,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公司应停止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并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完成整改。我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适时实施复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