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环罚字〔2018〕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湛化集团有限公司)
湛环罚字〔201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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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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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湛化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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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庚
地址:湛江市霞山区湖光路1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 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总排口排放的生产废水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排放的废水中PH为9.37、悬浮物为37mg/L 、氟化物为20.9mg/L、氨氮为14.5mg/L,超过了《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放限值。你公司2017年12月的废水排放量为48685吨。另查明你公司曾于2017 年8月30日因废水超标排放违法行为受到我局的行政处罚,你公司在一年度内二次超标排放废水。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2月4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明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7年12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公司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于2018年4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申请听证、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和书面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湛环限改字[2017]4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环罚告字[2018]6号)、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和《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33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予2017 年12月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8629.9元的4倍罚款,即处予人民币壹拾伍万叁仟肆佰捌拾捌元整(¥153488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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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号?
联系电话:3381650、338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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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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