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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环罚字〔2017〕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湛江晨兴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时间:2018-01-05 09:39:20 来源: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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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环罚字〔201724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江晨兴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MA4UPA4HX6

法定代表人:秦蔼连

地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中86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 9191027,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中86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营业,保养、维修汽车时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机油滤清器、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存放点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湛江美润石化有限公司回收处理。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9191027 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明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7926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公司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于2017111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申辩,认为在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之前,你公司已和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了协议书,企业处于微利甚至亏损状态,要求我局不处罚。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申辩的理由不予采纳。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湛环限改字[2017]2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环罚告字[2017]27)、送达回执及你公司的申辩书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和《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51项、122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环境违法行为处予人民币1万元(¥10000元)罚款,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2万元(¥20000元)罚款,合计处予人民币叁万元(¥3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 

联系电话:33816503381651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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