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环罚字〔2017〕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湛江晨兴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湛环罚字〔2017〕24号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江晨兴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MA4UPA4HX6
法定代表人:秦蔼连
地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中8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和《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51项、122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环境违法行为处予人民币1万元(¥10000元)罚款,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2万元(¥20000元)罚款,合计处予人民币叁万元(¥3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号
联系电话:3381650、3381651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