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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环罚字〔2018〕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川市鑫海水产有限公司)

时间:2018-12-12 10:50:00 来源: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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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环罚字〔2018〕42号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鑫海水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5536984614

法定代表人:董伟雄

地? 址:吴川市梅录街道红新村开发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5月8日,广东省环保厅组织湛江市、茂名市相关部门开展小东江污染源联合交叉执法行动,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茂名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公司的废水总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茂名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茂环监委字(2018)第05-020号)显示:你公司生产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浓度为104mg/L,磷酸盐的浓度为3.05mg/L,氨氮的浓度为10.8mg/L,总大肠菌群的浓度为1200000个/L,均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的浓度标准为90mg/L,磷酸盐的浓度标准为0.5mg/L,氨氮的浓度标准为10mg/L,总大肠菌群的浓度标准为3000个/L),属于超标排放水污染物。2018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有废水排放,你公司对2018年5月8日省环保厅开展小东江污染源联合交叉执法检查时由茂名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排放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的事实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2018年6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5月8日现场检查照片和茂名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茂环监委字(2018)第05-020号)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明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8年6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于2018年8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申请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经你公司申请,我局于2018年9月26日对该案公开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申辩:你公司对2018年5月8日交叉执法检查时茂名市环境监测站的采样过程和采样结果都有异议,请求免予罚款。经调查核实,茂名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是具有废水检测资格的合法监测机构,其取样过程合法合规,对你公司废水监测的结果合法有效,应予采信。我局认为你公司的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环限改字〔2018〕4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环罚听告字〔2018〕30号)、送达回执和听证材料等证明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号;

联系电话:3381650、3381651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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