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生态环境信息公开 > 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信息

湛环罚字〔2018〕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川市光华羽毛粉有限公司)

时间:2018-10-25 17:06:00 来源: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打印】 【字体:

湛环罚字〔2018〕32号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光华羽毛粉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338369980U

法定代表人:李亚平

地? 址:吴川市长岐镇雍村路口公塘岭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吴川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生产车间没有密闭,有部分废气无组织排放。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委托广东众惠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人员对你公司排放的有组织废气和厂界无组织废气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H20180521001)显示,你公司有组织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为3162(无量纲),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排气筒高度15m,标准值2000,无量纲)的0.581倍,属于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5月18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广东众惠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H20180521001)等证明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8年6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于2018年6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申请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经你公司申请,我局于2018年7月4日对该案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申辩:你公司一直配合当地环保部门的监管,这次收到责改后也按我局的整改要求对烟囱进行了整改,认为这次只是少量超标处罚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经听证查明,湛江市环境监测站委托的广东众惠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恶臭检测资质的合法检测机构,其对你公司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的恶臭的检测结论是合法有效的,应予采信。我局认为你公司的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湛环限改字〔2018〕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环罚听告字〔2018〕19号)、送达回执以及我局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予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号;联系电话:3381650、3381651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22日

相关文章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