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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环罚字〔2018〕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川市裕丰水解羽毛粉厂)

时间:2018-10-25 17:00:00 来源: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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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环罚字〔2018〕29号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裕丰水解羽毛粉厂: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440883000011300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海洪

地? 址:吴川市长岐镇那熟村杆坡路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吴川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厂正在生产,生产车间没有密闭,有部分废气无组织排放。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委托广东众惠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人员对你厂排放的有组织废气和厂界无组织废气进行采样检测,广东众惠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H20180519002)显示,有组织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为2399(无量纲),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排气筒高度15m,标准值2000,无量纲)的0.1995倍;无组织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为22(无量纲),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标准值20,无量纲)的0.1倍,属于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5月17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广东众惠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H20180519002)等证明材料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8年6月10日向你厂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厂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于2018年6月19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申请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经你厂申请,我局于2018年7月4日对该案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厂申辩:你厂对无组织排放恶臭的监测结果有异议,认为监测点未考虑到周围环境恶臭背景值的影响,而且这次收到责改后也按我局的整改要求对烟囱进行了整改,认为处罚过重难以承受,请求从轻处罚。经听证查明,湛江市环境监测站委托的广东众惠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恶臭检测资质的合法检测机构,其对你厂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的恶臭的检测结论是合法有效的,应予采信。我局认为你厂的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湛环限改字〔2018〕2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环罚听告字〔2018〕21号)、送达回执以及我局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予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号;联系电话:3381650、3381651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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