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生态环境信息公开 > 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信息

湛环罚字〔2018〕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湛化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18-07-10 11:32:00 来源: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打印】 【字体:

?

?

湛环罚字〔2018〕26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广东湛化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194392646K

法定代表人:陈庚

地址:湛江市霞山区湖光路1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月6日和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1月6日,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总排口排放的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湛江环境监测(测)字(2018)第C1-001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总排口排放的废水PH值为9.15、总铅为0.6mg/L,超过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2011)和《硫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312-2010)的排放限值的较严者。另查明你公司2017 年8月30日、2017 年12月4日废水超标排放违法行为受到我局的行政处罚,?废水在一年内超标排放二次以上。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月6日和1月8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明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8年1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于2018年6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申请听证、陈述申辩。你公司申辩: 已经分析废水超标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长期亏损,经营困难,无力支付职工工资;由于缺乏资金购买原材料,已全面停产;从支持企业生存发展角度,要求减轻处罚。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环限改字[2018]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环罚告字[2018]17号)、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并鉴于你公司在一年内废水超标排放二次以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予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号??

联系电话:3381650、3381651

?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6日

?

?

?

?

?

?

?

相关文章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