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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环限改字〔2018〕61号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吴川市粤西羽毛粉有限公司)

时间:2018-07-27 15:41:00 来源: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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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环限改字〔2018〕61号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吴川市粤西羽毛粉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315042299G

  法定代表人:林亚福

  地?址:吴川市长岐镇低村高椅岭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5月16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会同吴川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位于吴川市长岐镇低村高椅岭的羽毛粉加工项目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已投入运行。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委托广东众惠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和厂界无组织排放的废气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H20180518001)显示,你公司有组织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为2399(无量纲),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排气筒高度15m,标准值2000,无量纲)的0.1995倍;无组织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为24(无量纲),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标准值20,无量纲)的0.2倍。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5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和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委托第三方环境监测公司广东众惠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H20180518001)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

  二、责令停产整治的依据、改正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六)项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改正违法行为。改正方式包括:停止生产、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等。停产整治的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你公司之日起,至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止。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

  三、停产整治决定的解除和履行情况后督察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证明废气达标排放的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你公司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停产期间不得有任何违法排污行为,未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报我局备案不得恢复生产。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我局将对你公司停产整治情况实施后督察,并在解除停产整治后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有拒不停产整治、擅自恢复生产或在恢复生产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情况,我局将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你公司停业、关闭。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电话:3386113;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号;邮政编码:524022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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