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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放到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时间:2021-05-26 09:38:00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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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粤发〔2019〕27号),进一步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广东省县镇事权改革若干规定(试行)》(省政府令第15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等规定,经研究,确定了《湛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放到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二批)》,现公告如下:

  一、按照实际需要、宜放则放的原则,我市将县级城管执法、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等行政执法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以其自身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检查权由乡镇街道一并实施。本批事项下放涉及赤坎区、坡头区、雷州市、廉江市、遂溪县、湛江经开区等6个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起始时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以公告形式公布。

  三、相关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街道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乡镇街道与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县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协调衔接,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支持推进改革工作。

  四、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调配和充实专业执法人员,保持执法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性。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上线应用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乡镇街道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湛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放到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二批).xlsx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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