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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的通知

时间:2014-12-10 17:13:2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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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转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稳妥做好实施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当前正在推进的各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抓紧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时间、任务和进度安排等,确保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一)关于国务院同意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对国务院同意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实施机关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实施,不得变相审批。

  对国务院同意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部门不再实施、转移给具备条件的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的事项,要根据国函〔2012〕177号文规定的具体内容,结合省编委《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粤机编〔2012〕22号)有关要求,分类分步转移,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确保相关事项“转得出、接得稳”。已经具备条件的事项,要立即实施转移;基本具备条件的事项,要制订分步骤分阶段工作安排,逐步实施转移;暂不具备条件的事项,要加快培育行业组织,设定一定过渡期并明确过渡期内的管理安排。各部门要就每项转移事项制订实施方案,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审定。除需新成立行业组织后再实施转移的事项外,其他转移事项的交接工作争取在2013年上半年基本完成。

  (二)关于国务院同意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

  由国家部门下放到我省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地、各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国家有关部门做好沟通衔接,争取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交接工作,并在国家相关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行政审批。

  对国务院同意我省下放到市、县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实施机关要在2012年年底前与承接单位完成交接工作,并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交接日期、下放事项及权责关系等。在交接期间,原实施机关要继续做好相关管理工作,防止交接过程中出现管理“真空”。原实施机关要加强对承接单位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促进承接单位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工作。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后,实施机关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具体实施部门。除另有规定外,佛山市顺德区政府(部门)享有下放给地级以上市政府(部门)的权限。

  二、切实加强监管

  在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要努力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管理方式,加快推动政府部门工作重心向制订标准规则和强化监管转移,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各部门要根据省编委《关于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事项监管的意见》(粤机编〔2012〕23号)有关要求,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针对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制订具体监管办法,切实履行好后续监管职责,抓紧完善各领域、各环节的监管制度和管理规范,强化监管责任,落实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

  三、加快培育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有关要求,积极推进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和去垄断化,加大对社会组织发展扶持力度,扩大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更多地参与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事务,促进社会组织良性有序发展。加快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服务管理能力评估办法,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奖励惩戒、自律保障等机制。

  四、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加快出台《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动态清理调整机制。创新审批方式,建立和完善审批标准,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加快网上办事大厅建设,推进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批准我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对我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率先探索构建具有强大动力、充满活力和可持续竞争力的行政体制机制,建设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坚定不移地扎实推进。各地、各部门要于2013年1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送省转变政府职能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编办,下称省转职能办)。省转职能办要牵头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改革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并取得明显成效。

  各地、各部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转职能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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