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 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

救助高质量发展·救助主体位阶·乡村振兴可持续之路

时间:2021-05-27 09:29:08 来源:本网
【打印】 【字体:

  基于高质量发展的内涵,并结合我国城市社会救助的发展现状和创新探索,提出城市社会救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衡量指标如下:

  第一,服务对象广覆盖。多维贫困的视角来看,贫困一般不是单一的物质维度的贫困,往往是与其他维度的贫困交织在一起,社会救助服务的需求由此而生。社会救助服务的高质量发展,首要实现的目标就是所有有社会救助服务需求的贫困对象都能获得相应的服务,从覆盖面上来讲,要覆盖到所有存在有救助服务需求的贫困对象,而不是仅仅满足一些特殊群体的救助服务需求。这是社会救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第二,需求识别精准化。城市生活具有高度不确定性,进而增加了 城市困难群体救助服务需求的变动性和复杂性。如何有效识别社会救助服务需求是后续实现救助服务供给的基础,通过主动发现、贫困群体困境的综合评估,准确识别贫困对象的救助服务需求。这是实现社会救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前提。

  第三,服务类型多样化。城市社会新风险、新问题、 新矛盾层出不穷,社会成员陷入生存和发展困境的障碍性因素多样化,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救助需求也截然不同。这就要求城市救助服务类型更为多样,目标对象的分类更为个体化与精细化, 救助服务类型的多样化是针对城市贫困群体多维贫困的有效制度安排。这是社会救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保障。

  第四,服务方式专业化。城市生活的复杂性进一步要求城市贫困群体的救助服务供给方式要更为专业。尤其是城市中存在着大量社会融入困难、能力不足、心理障碍等特殊群体,这些贫困群体的问题解决需要更为专业的服务供给,进行有效且可持续的服务干预。这是社会救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点。

  第五,资源供给整合性。社会救助服务的有效供给需要破除“碎片化”的弊端,从整体视角出发,促进政府、社会组织、社工力量以及志愿者等多元主体参与, 优化社会救助服务递送的机制,转被动为主动。这是社会救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关键。

  第六,资源链接有效性。即社会救助服务的需求与供给能对应起来,当同一对象存在多种救助服务需求的时候能够及时有效地链接到多种资源。救助服务的供给能够找到最需要救助的对象,救助对象能够得到最优质、最精准的救助服务,供给与需求之间通过一定的手段与方式,实现社会救助服务可及性与可得性的统一。这是社会救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核心。

  2.乡村振兴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以市场为导向,以合作为基础,以能人为抓手,以产品为起点,这是乡村可持续发展的一条必经之路。虽然走这条路的未必都会成功,但不走这条路就一定难以成功。

  市场——以市场为导向似乎很容易理解,但是在乡村建设实践中要坚持这个立场并不容易。在不同历史背景的乡村建设语境中,从不同的视角出发,可以得出截然不同的侧重点,比如教育、健康、环保、文化、建筑等。我们强调以市场为发展导向,就是要引导村庄经济与市场接轨。靠什么跟市场接轨?只能靠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服务),村庄生产的产品或服务必须要满足市场需求,才能够通过参与市场交换.把产品变成商品,实现生产价值。

  不同的村庄有不同的资源禀赋,可以根据本村的特点,立足自身的优势,开发出不同的商品。既可以是有形的工农业产品,也可以是无形的服务产品。

  如果不能提供合格的产品投入市场,并得到市场认可,“以市场为导向,与市场接轨”就成了一句空话。而靠社会爱心、靠政策扶持的项目,不管投入的力度有多大,只要没有形成有竞争力的产品或服务,就一定是阶段性的,不能长久。

  合作——在农户各行其是,没有监督的生产条件下,很难形成对产品质量的有效约束。各自为营的农户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贪图眼前利益,谁都不会真正为产品质量负责,只要有利可图,就会过量使用化肥、农药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作物产量,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一旦农产品质量出现大的问题,往往会损害一个村甚至一个区域的市场声誉,让村庄的未来蒙上阴影。

  如何破解这个难题?合作,唯有合作才是唯一的出路。只有通过建立合作社(或其他形式的联合体),把分散的小农生产方式转变为规模经营,通过行之有效的制度约束,充分整合全村资源对接市场,才能够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实现规模效应。

  能人——村庄能人的优势或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信任基础,二是观念引领,三是压力机制。

  要引导村民参与合作社,通过合作改变传统的小农户生产经营方式,这涉及农民观念的转变,谈何容易。在我国乡村,以农民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单家独户生产方式有着悠久的历史,从不习惯合作到愿意相信和依靠他人,愿意把自己的资产交给别人去抱团合作经营,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跨越,是小农意识到现代商业思维的转变。我们在乡村发展项目中最难、花精力最多的工作,就是和农民围绕此问题的沟通工作,遇到的绝大部分问题,都是观念冲突问题。

  能不能引导村民从传统的小农思维模式转变成适应市场要求的新农人思维模式,这是合作社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的前提。道理虽然并不高深,但是千难万难,观念改变难,千变万变,习惯难改变。试图通过讲几次课、开几次会就能改变乡亲们的观念,是不切实际的。

  3.社会救助主体的位阶递进关系

  当前,我国在积极推动社会救助立法,面对的主要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明确社会救助法律关系的各种主体责任,落实政府的主体责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家庭和个人的积极性,实现社会救助多主体责任的并举。

  保障公民社会救助权必须依靠国家义务的履行。社会救助权相对于社会保险权、社会福利权而言,更直接与弱势群体最基本的生存需求有关,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或缺性。享受权利的主体绝大部分处在各种困境之中,其权利的实现必须依靠国家义务的充分履行。同时,家庭和个人负有救助的义务,而社会团体和企业等组织,具有救助资源多、救助方法灵活、救助响应及时等方面的优势,在世界各国都是一支不可忽视的社会救助力量,可以对社会救助起到有力的补充作用。

  我国目前有关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对社会救助权的构造为:低于基本生活水平+穷尽其他帮助+值得救助→社会救助权。

  基于对我国社会救助权构造的理解,首先以个人尽责为前提,受助者需穷尽个人所有可能的方式。也就是个人处于第一位阶。其次是家庭帮扶优先、他法优先。处于第二位阶。而国家是社会救助最终的义务主体。在这个意义上所理解的社会救助多主体责任并举,首先是个人、家庭和社会、国家需要充分发挥出各自的作用,其次是不同主体责任的递进关系。

    文章转载来源:中民社会救助研究院

相关文章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