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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07-23 11:45:44 来源:湛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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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湛江开发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湛江农垦局卫生处, 南三岛示范区社会事务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直及驻市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湛江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法监科反映。

  湛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8年7月23日

  (联系人:陈厚新,电话3130016,电子邮件 zjwjjfj@163.com)

湛江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提升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监督执法效率,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监督传便函〔2018〕11号)、《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8〕22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特点,按照“分类监督、动态评价”的原则,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检查,通过科学合理的综合评价体系,逐步实现“监管可控、成效可量、模式常态、效率优化”的监管工作目标,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自身管理水平和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执法效率。

  二、工作范围及综合评价内容

  (一)工作范围

  一级及以上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全部纳入综合评价范围,未定级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评价比例逐年增加,2018年、2019年、2020年分别达到 5%、10%、15%以上。

  (二)综合评价内容

  包括综合管理、预防接种、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监督抽检等8项内容。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各地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部署动员会议,明确工作任务,进行全面部署。

  (二)实施阶段(8月-9月):各地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对存在问题要求整改,整改后再次开展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

  (三)总结上报阶段(9月30日前)各地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将工作总结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报送湛江市卫生监督所进行情况汇总(联系人:陈海波,联系电话:0759-2676026,电子邮箱:zwj1567@163.com)。

  四、综合评价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单位、合格单位、重点监督单位,评价原则为:

  1.优秀单位:标化分大于85分、关键项合格且本年度未因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2.合格单位:标化分60-85分且关键项合格;

  3.重点监督单位:标化分小于60分或关键项不合格。

  五、结果处理

  通报综合评价结果,加大对重点监督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整改到位,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综合评价结果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加强动态监管。

  六、职责分工

  (一)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市管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评价结果的信息审核和录入上报工作。

  (二)县(市、区)卫生计生主管局:负责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评价结果的信息审核和录入上报工作。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开展本单位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自查,积极配合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的实施。

  七、信息录入

  (一)湛江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市管医疗卫生机构监督信息录入;

  (二)各地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监督信息录入;

  (三)9月30日前将医疗卫生机构监督信息录入完毕。

  湛江市卫生监督所于2018年10月10日前收集汇总全市情况,形成总结材料报市卫生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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