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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着力提升环境空气质量

时间:2022-01-24 18:10:31 来源:湛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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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0日,全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部署会议召开,对我市2021年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并就下一步重点工作进行强调部署。副市长李汉东,市政协副主席、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关卉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烟花爆竹的燃放不仅会对城市公共安全造成较大危害,还会对空气造成严重污染,影响群众身体健康。2021年春节、元宵期间我市燃放烟花爆竹现象虽然整体管控较好,但部分市民禁放意识淡化,除夕夜市区曾大面积出现燃放烟花爆竹现象,造成我市发生中度污染天气。

  会议要求,各有关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提前谋划,精心组织,加强部署,狠抓落实,坚决打赢打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攻坚战,确保今年春节期间我市空气环境空气质量保持稳定。

  会议强调,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分工,突出抓好城市建成区(城中村)、环境敏感区等重点区域管控工作,确保我市春节期间空气环境质量。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统筹综合执法力量,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要保持高压态势,强化部门协作,多部门联合成立巡查组,加强执法巡查,坚持严管严查严打,打击处理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要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等环节的监管,同时推动《湛江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订版)印发实施,建立长效机制。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知晓率和参与度,争取广大市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引导市民自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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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燃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湛江市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

  (《湛江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于2021年11月3日经市政府第十四届1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一、如下闭环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东海岛大桥——疏港大道——疏港大道(S293省道)与G228国道交叉路口——G228国道——G228与瑞云北路交叉路口(南亚郦都旁)——G228国道——G228国道与调顺跨海大桥延长线交叉路口——调顺跨海大桥——调顺跨海大桥延长线与海东快线交叉路口——海东快线——海东快线与南三大桥交叉路口——东海岛大桥。禁放时间为: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除市区禁燃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或者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公园、绿地、景区、苗圃、湿地等重点防火区;

  (五)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六)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安全防护区;

  (八)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区,饮用水源保护区;

  (十)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仓库、停车场;

  (十一)建筑物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十二)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三、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

  四、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燃放后应当及时对余烬进行熄灭处理,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在建工地、树木、公共绿地、窨井等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五、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奖励。

  (湛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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