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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湛江市各排污单位的一封公开信

时间:2021-02-23 09:40:33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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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各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依法申领、按证排污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合法生产经营的必要前提。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单位),应按照《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为督促全市各排污单位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我们依据《条例》,对环境违法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予以公开和提醒。

  一、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按证排污。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污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内容规范实施排污行为。未落实上述要求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未落实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予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未落实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予以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凡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在实际排污前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未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五、凡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未按要求填报而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六、各排污单位应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拒不配合检查或者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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