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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湛江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相关内容,省内首市出台市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时间:2020-07-08 12:04:14 来源:湛江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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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5月17日,市委办、市府办联合印发了《湛江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7月7日下午,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和介绍了《湛江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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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直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出台后,市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编制湛江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在市委办、市府办的指导和各地各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支持下,我局完成编制工作。我市是自省责任清单印发实施后,全省范围内第一个出台市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地市。

  我市此次编制印发的《责任清单》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框架结构合理。《责任清单》明确将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压实到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有关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市中院、市检察院等各个职能部门。二是责任主体突出。参照省责任清单的有关精神,我市责任清单明确了11个县(市、区)和40个市直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其中38个市直单位与省清单责任单位保持对口,同时根据我市实际,增加了11个县(市、区)党委、政府以及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2个市直单位职责,基本做到生态环境保护有责部门全覆盖。三是责任内容完善。对照省责任清单和我市机构改革后各职能部门“三定”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补充完善了各部门责任内容,做到职责具体、清晰、明确,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

  接下来,我市将认真抓好《责任清单》的学习贯彻工作,督促各地、各部门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切实把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真正落实到位。同时,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对照市级责任清单,结合各地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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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上半年将继续开展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各级党政、各级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是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点内容。《责任清单》的编制印发,有助于各地各部门抓好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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