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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的通知

时间:2016-08-08 09:02:2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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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的通知》(税总发〔2016〕1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全省各级国税部门要深入学习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的重要意义和深刻内涵。《通知》对建立三方沟通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是指导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发挥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在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积极作用的纲领性文件。各方要按照文件要求,清晰把握自身定位,明确各自责任,狠抓落实,发挥各自专业的优势和工作优势,确保三方沟通机制既定任务的顺利完成。各级国税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放在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位置常抓不懈,抓出成效,积极运用多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造有利于建立三方沟通机制的良好氛围。

  二、勇于探索,锐意创新

  建立三方沟通机制是按照国家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为了适应政府取消行政审批后对涉税服务行业的行政监管由原来事前监管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新形势下形成的。各级国税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引导各方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通知》的精神实质,落实岗位职责,建立工作档案,切实加强监管,提升服务质量。要围绕三方的需求,创新沟通方式,拓宽沟通渠道,丰富沟通内容,提高沟通效率,积极回应纳税人合理诉求,更好地解决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堵点”和“难点”问题,切实把三方沟通机制打造成提供优质纳税服务的新平台。

  三、精诚合作,和谐共建

  三方沟通机制的建立,目的是为了调动三方的积极性,发挥各方专业优势和人员优势。在运转三方沟通机制工作中,要平等相待、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精诚合作,努力把三方沟通机制建成“合作,共建,互促共赢”的纳税服务长效机制。各级国税部门要积极整合服务资源,加强服务联合,拓展服务领域,摸清本地税务师行业实际情况,及时掌握纳税人合理诉求和三方沟通工作需求,积极解决纳税人反映强烈和基层国税机关期盼的问题,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经营活动,为推进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税收权益,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促进涉税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服务。省国税局将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将贯彻落实好三方沟通机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发挥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在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以下简称三方沟通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与原则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方案》的有关要求,通过三方沟通机制建设,畅通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之间沟通交流、信息反馈及解决问题的渠道。坚持鼓励、引导与规范相结合,持续改进监管内容和方式,营造公平、公正的执业环境,推动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方面的专业优势和人才优势,统筹各方力量,构建税收共治格局。

  (二)基本原则

  1.需求导向,有效沟通。围绕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的需求,畅通三方沟通交流渠道,积极回应纳税人合理诉求,更好地解决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堵点”和“难点”问题。

  2.互相尊重,平等交流。三方沟通中,税务机关应与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平等交流,充分尊重其建议权、监督权等权利,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和诉求。

  3.因地制宜,持续改进。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三方沟通机制的实现形式,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改进。

  二、沟通内容

  通过三方沟通机制,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纳税人三方可就下列内容进行沟通:

  (一)税务机关可以就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与修改听取意见建议;收集分析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价;解答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问题;回复改进纳税服务和征管工作的建议采纳情况;反馈针对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投诉处理情况;通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执业质量检查结果和执业问题整改情况等。

  (二)纳税人、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可以就起草和执行中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就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反馈;就纳税服务和征管工作提出建议;就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适用进行咨询;就税收政策执行中与税务机关存在的分歧进行反映;就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投诉等。

  (三)纳税人可以就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就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存在的执业问题进行投诉等。

  (四)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可以就纳税人税法遵从情况和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遇到的困惑与需求进行反映等。

  三、沟通方式

  (一)召开会议

  召开由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参加的会议,包括座谈会、通报会、征询会、政策宣讲会等。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可联合召开,也可分别召开。

  会议一般由省税务机关或市税务机关相关业务部门牵头召集,有条件的市可延伸至县税务机关。根据每次沟通主题及内容,确定与会的税务机关相关业务部门、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代表及其行业协会、纳税人代表等。

  (二)走访调研

  各地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对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不定期实地走访、调研及问卷调查,了解其需求和建议,帮助、督促其解决问题,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三)拓展渠道

  利用纳税服务热线、网站、QQ、微信、微博、电子邮件、手机APP等载体,拓展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之间的沟通交流渠道。

  (四)业务合作

  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引导其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辅导等服务。积极探索建立税务机关与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业务合作机制,通过政府采购或有偿委托等形式,在税收课题研究、纳税服务方式创新以及税收征管等方面开展广泛合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省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三方沟通机制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本地区三方沟通机制建设的落实办法,明确税务机关内部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完善运行体系和信息反馈流程,并统筹指导好市、县两级三方沟通机制的建设工作,确保三方沟通机制运转顺畅、取得实效。

  (二)综合统筹,形成合力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方案》关于国税、地税“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的要求,将构建三方沟通机制纳入国税、地税合作的整体工作中统筹规划,建立“国税、地税、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纳税人”五位一体的协作运行机制,实现国税、地税管理协同、服务协作、信息共享,提升工作合力。

  (三)跟踪反馈,督促落实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三方沟通机制工作档案,记录三方沟通机制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对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通过各种渠道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诉求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和解决,并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落实,确保三方沟通机制落地生根。

  (四)依法开展,防范风险

  各地税务机关在开展三方交流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把握好政策界限和尺度,切实尊重和维护纳税人自愿选择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权利,严禁指定或变相指定、强制服务,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经营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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