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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不断提升社会救助能力和水平 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时间:2019-11-18 09:02:56 来源:辽宁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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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辽宁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自觉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不断提高社会救助能力和水平,为民生兜牢底线,让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让民心更暖。

一、不断健全完善城乡低保制度
全省全面规范了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等救助程序,完善了分类救助制度,对低保对象中的高龄老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给予分类施保,建立了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为完善低保政策、启动联动机制、调整低保标准等提供科学依据,建立了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和支出监测体系,实施了低保制度及运行效能评估,逐步实现了低保制度与专项救助制度、其他困难群体救助的有效衔接。先后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辽宁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辽宁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政策文件,全省全面建立了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发挥民政部门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形成。

二、救助水平稳步提高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连续7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城市低保平均标准由370元/月提高到633元/月,年均增长8%;农村低保平均标准由2448元/年提高到5073元/年,年均增长11%;持续保持了各地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国家现行扶贫标准。截至2019年6月底,全省保障城乡低保对象99.65万人,其中城市41.85万人,农村57.8万人,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三、充分发挥脱贫攻坚政策性兜底保障作用

一是持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全省农村低保标准稳定保持农村低保标准高于国家扶贫标准。

二是加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比对。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兜底保障。截至2018年底,尚存13.02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纳入低保救助的有6.04万人。

三是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报请省政府下发《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6〕122号),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在政策、标准、对象、管理方面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试点探索综合认定指标体系,大力推进因病致贫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积极缓解因病致贫问题,农村低保在脱贫攻坚中实现了应保尽保、应兜尽兜的工作目标。

四是开展了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活动。以整治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纠正“宁漏勿错”行为、解决低保管理执行不到位问题、查处资金监管不力问题等为工作重点,全省部署开展为期三年的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活动,主要采取了9项具体措施:建立报告制度、加强分析研判、注重督察督办、强化动态管理、落实“一卡通”发放、完善备案制度、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严格核查比对、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四、全面完善医疗、临时、取暖等救助制度

2014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在资助城乡困难群体“参保参合”的基础上,提高了医疗救助标准,基本医疗救助年最高限额达到了1万元;白血病、癌症等重特大疾病救助2万元以上。报请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健全完善了临时救助制度,通过试点实施,全面推开了“救急难”工作,加大了临时救助力度,取暖救助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制发了《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意见》,多方面健全完善了社会救助制度。全省年均支出医疗救助资金5.8亿元、医疗救助221.1万人次,年均临时救助26.3万户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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