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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以案释法”第一季度典型案例

时间:2019-04-11 16:21:3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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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旅行社是否可以拒绝残疾人独立参团

   

一、案例简介

     残疾人陈先生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旅行社,要求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活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业务员得知,由于陈先生的家人工作繁忙,没有办法陪同其参团,仅仅是陈先生单独参加旅游活动。业务员了解该情况后,考虑到陈先生的行动不便,领队可能照顾不过来,就委婉谢绝了陈先生参团。但陈先生坚持要单独参团,交涉未果后,就以旅行社歧视残疾人为由,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无条件接受其报名参团。

二、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案例分析

   1、旅行社和残疾人法律地位平等。不论在日常生活中,还是旅游活动中,旅行社和游客的法律地位是平等,不存在地位高低的问题,也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具体地说,陈先生希望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必须和旅行社协商,双方就权利义务达成一致,依法均享有自愿订立旅游合同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在上述情况中,旅行社不得强迫陈先生参加旅游团,也不得要求陈先生按照旅行社的意志交纳旅游团款。反之,陈先生也不能要求旅行社全盘接受其个人意志。总之,不论是旅行社,还是残疾人、老年人或者其他人群,在参加旅游团整个过程中,都必须体现协商一致的精神。

2、旅行社是否可以向特殊群体额外收费。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时,经常以各种理由向老年人、未成年人、老师等特殊群体,收取额外的旅游费用。旅行社收取这些额外的费用,仅仅是因为在旅行社看来,这些游客的身份具有特殊性,而不是别的原因。因此,为了禁止旅行社这些行为,法律给予明确的规定,禁止旅行社收费时存在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法律禁止的是歧视性的收费行为,对于有正当理由的额外收费行为,法律是给予保护的,比如旅行社为这些特殊游客提供了额外的服务,当然可以在正常的收费价格之外,经双方协商一致再向游客收取。因此,旅行社的具体收费行为是否合法,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结合具体情况加以讨论。

  3、旅行社应当如何应对行动不便的陈先生单独报名参团行为呢?首先必须明确,陈先生参团旅游,是其的基本权利之一,但陈先生并不具备和旅行社签约的强制缔约权,旅行社也没有被赋予强制缔约的义务。在此基础上,旅行社可以提出解决其单独参团的方案:

  第一,要求陈先生的家属以游客身份,陪同其前往旅游目的地,支付的费用当然是两位游客应当支出的正常团费。至于旅行社是否给予团费优惠,应当由旅行社和游客协商处理,法律并没有因为残疾人参团,作出特别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如果陈先生坚持独立参团,旅行社应当为其提供特殊的服务,比如派出专人为陈先生提供一对一的服务和照顾,旅行社派出的服务人员在境外产生额外的相关费用,应当由陈先生支付。

  旅行社提供了这两个方案,由陈先生及其家属选择。如果陈先生明确拒绝了这两个方案,家属不愿意参团随行,也不愿支付额外的服务费用。在此前提下,旅行社可以谢绝陈先生参团旅游。

  4、另外对于残疾人等参团,旅行社要事先履行特别的告知义务。和普通游客参团相比,他们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活动,有其较为特殊的一面,旅行社必须履行特别的告知义务,告知其及其家属,单方解除旅游合同存在较大的经济损失风险。

  第一,假如有家属的陪同参加旅游,只要家属或者其个人的原因故不能参团,只能与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其和家属都要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当然,如果家属愿意继续行程,损失会小一些,但由于家属出团的目很明确,残疾人不能参团,家属继续参团的概率会很低。

  第二,假如支付了额外的服务费用,由旅行社提供专人服务,其因故不能继续参团旅游,在解除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为之特别提供的服务也必须取消,他们承担的违约责任也是双份的。

  5、旅行社要向残疾人等履行特别的安保义务。由于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身体条件存在先天不足,旅游活动对身体条件又有较高的要求,为了确保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能够顺利实现旅游权利,法律法规都对旅行社作出了特别的规定,要求旅行社在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特工服务时,必须给予特别的而关注和关心,比如要密切跟踪残疾人的身体状况等。只要旅行社和残疾人签订了旅游合同,旅行社就必须履行这些特殊的安保义务,这些特别的安保义务,贯彻于旅游活动的全过程。

四、处理结果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陈先生属于特殊人群,如其需要报名参团,就必须与旅行社就参团相关事宜协商一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了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所以,在法律面前双方是平等的地位,对于旅行社与旅游者是否发生交易的行为,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旅游者有自由选择的权利,旅行社也有自由交易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总之,要体现双方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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