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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就业创业工作推进会暨政策业务培训班圆满举办

时间:2020-09-22 09:53:25 来源:湛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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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6-18日,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雷州市举办全市就业创业工作推进会暨政策业务培训班,主要任务是解读新一轮就业创业政策,聚焦当前就业政策和服务落实中存在的困难和突出问题,深入研讨交流进一步做好工作的思路、举措,部署推动下一阶段就业工作。

  市人社局分管就业工作的局领导,就业、培训工作负责同志,窗口业务经办人员以及各县(市、区)人社局分管就业工作的局领导,就业、培训工作负责同志等共120多人参会。其中,专门组织了我市今年开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吸纳就业的高校毕业参加岗前培训



会议指出:

今年以来,全市就业战线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有序推动复工复产,加大减负稳岗力度,全面拓宽就业渠道,接续开展线上线下专项招聘活动,千方百计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各项工作取得良好成效,全市就业局势总体保持稳定。但同时,也要深刻认识到,目前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短板弱项,我们必须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决守住“保居民就业”的底线,筑牢“稳就业”的基础,全力以赴把各项工作抓实抓好抓到位。

专题授课

研讨环节


会议强调



一要持续强思想,转作风。要充分认识做好就业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工作中要把被动做转变为主动做,尤其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新政策与旧政策的关系;工作虚与实的关系;收与放的关系。
二要持续补短板,提效能。一是持续推进2.0版“促进就业十九条”等新政策贯彻落实。要落实好保主体稳岗位政策,充分释放减免征收社保费、发放失业补助金、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红利。要继续深入开展“送政策、送资金、送技工”活动,加大政策宣传推送,提高知晓度和落地率,提振市场主体信心。二是管好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必须加强上下联动、抓好整改,切实把资金监管责任落实到位。要持续跟踪、落实就业政策,争取做到应享尽享、应发尽发。三是着力稳住高校毕业生、贫困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就业。要加强本地未就业毕业生信息摸查和精准服务,落实好“六个一”就业帮扶服务,确保就业服务不断线,争取年底应届高校毕业生达到90%以上;要做好基层岗位开发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切实兜住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底线,建立定时跟踪机制,动态掌握他们的就业信息,符合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要落实好政策,未就业的要落实帮扶服务促进其就业创业,想参加培训的要落实好培训。四是加大南粤家政、农村电商等重点工作推进力度。“南粤家政”工程方面,要以“做人民群众最放心的家政”为目标,重点加强综合服务示范基地和培训基地等载体建设,把省和市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好。“农村电商”工程方面,要聚焦推进“百园万站”建设,加快执行进度,确保任务落实;要办好“一村一品”带头人培训,着力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村电商人才;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具备条件的镇村重点推进建设农村电商基层服务站点,落实相应补贴,切实发挥农村电商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重要作用。
三要持续提能力,抓落实。一分部署,九分落实。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局党组决策部署,振奋精神、强化能力、共克时艰,狠抓各项工作落地,奋力完成全年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最后,又到了给大家送福利环节。今年,湛江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湛府规〔2020〕11号,简称2.0版“促进就业十九条”。新政策涉及面广,补贴力度更大,申请门槛更低,一起来看看哪些和你息息相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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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补贴类型

(一)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下同)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

(二)自主创业社保补贴。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含创业者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小微企业社保补贴。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四)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用人单位属于员工制家政企业,招用劳动者从事家政服务(不含专兼职从事家政管理工作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可按灵活就业人员户籍(异地务工人员可按常住地或就业地)向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每人每月按实际社保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2020年底前,补贴期限届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可申请延长1年补贴期限。 
(六)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劳动者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乡村公益性岗位、临时性公益岗位除外),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月按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2020年底前,补贴期限届满仍未实现就业的,可申请延长1年补贴期限。

二、岗位补贴

(七)一般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人每月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八)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每人每月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九)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人每月按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2020年底前,补贴期限届满仍未实现就业的,可申请延长1年补贴期限。
(十)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在岗人员),已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的,每人每月按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1年。

三、介绍、吸纳就业补贴类

(十一)职业介绍补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劳动者到机构所在地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就业,劳动者在被推荐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可按属地管理原则,向辖区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补贴标准为每人400元。
(十二)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招用退役1年内军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0元给予补贴。
(十三)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补贴。
(十四)吸纳长期失业人员就业补贴。用人单位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且招用行为发生于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补贴
(十五)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给予补贴。此项政策只针对4月8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吸纳的高校毕业生。
(十六)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用人单位属于员工制家政企业,上一自然年度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按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人数,每1人1000元(不足1人部分不计算)给予补贴。

四、求职、见习类补贴

(十七)求职创业类补贴。在湛江市辖区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就读,于毕业学年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可申请每人3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自2021届起):(1)属于城乡困难家庭成员(指能提供表明属城乡困难家庭的相关证件复印件或证明,包括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证明、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证明);(2)属残疾人;(3)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十八)就业见习补贴。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的,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
(十九)见习留用补贴。见习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在见习结束后(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留用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一次性每人3000元的留用补贴。

五、创业类补贴

(二十)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初创企业招用员工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按其招用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十一)一次性创业资助。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属于以下人员: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2.军转干部、复退军人;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4.返乡创业人员;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成功创办初创企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10000元。
(二十二)创业租金补贴。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书5年内)成功创办初创企业,并租用经营场地的,可申请每年最高不超过4000元最长3年的租金补贴。
(二十三)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1.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农民(以下简称重点扶持对象)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1.提交贷款申请时年龄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2.有具体经营项目;3.已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下同);4.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其他人员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除上述规定的条件外,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须在3年内。其中个人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借款人,可以申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且符合重点扶持对象或小微企业的借款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不属于重点扶持对象的借款人,只能享受1次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补贴对象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或企业。
(二十四)优秀创业项目资助。每年通过举办大赛选拔项目资助、落地项目选拔资助或社会征集项目资助等途径,对我市优秀创业项目给予3-10万元资助。具体产生途径、重点行业和评审标准等事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和工作计划确定。

六、生活补助类补贴

(二十五)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已办理失业登记、处于失业状态、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且未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城乡困难家庭成员,可向失业登记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补贴标准为每人5000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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