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2015年8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会议决定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含)以下”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以下”的纳税人。2015年9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对现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61号),进一步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及征管具体问题。自此,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全面实施减半征收政策。
一、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这里应注意,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并非以某个月末、季末或年末的数值来确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二条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营业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此外,财税【2015】34号文第二条还规定,从业人数应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举例:某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类的工业企业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5万元,1-4季度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情况如下:
季初 | 季末 | 平均值 | ||||
从业人数 | 资产总额 | 从业人数 | 资产总额 | 从业人数 | 资产总额 | |
一季度 | 90 | 3000 | 110 | 3100 | 100 | 3050 |
二季度 | 110 | 3100 | 110 | 2800 | 110 | 2950 |
三季度 | 110 | 2800 | 80 | 3500 | 95 | 3150 |
四季度 | 80 | 3500 | 100 | 2500 | 90 | 3000 |
全年 | —— | —— | —— | —— | 99 | 3037.5 |
由上表可知,该工业企业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全年季度平均值分别为99人和3037.5万元,从业人数符合条件,但资产总额超标,故2015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
二、预缴环节是否可以享受减半征收政策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享受减半征收政策,具体又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本年度新办的企业
本年度新办的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实际预缴申报时,暂不考虑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情况,预缴申报表“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栏征收系统默认为“是”,只要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但在新旧政策衔接期间,即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61号公告有关规定确定是否全额或部分适用减半征收政策。
(二)上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
1.查账征收企业。按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的;或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享受减半征收政策。实际申报时,预缴申报表“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栏征收系统默认为“是”。就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而言,由于2015年10月1日开始小微企业全面实施减半征收政策,故对2014年度享受减低税率优惠的、2015年第4季度所得为2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预缴申报时统一调整为享受减半征收优惠,不再按2014年度优惠情况实行减低税率优惠;对所得为20万元至30万元(含)之间的企业,则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61号公告有关规定部分适用减半征收政策。在新旧政策衔接期过后,小型微利企业在2016年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当期所得只要是30万元(含)以下的,即可全额享受减半征收政策。
2.定率征收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享受减半征收政策,实际申报时,预缴申报表“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栏征收系统默认为“是”。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享受减半征收政策的条件与查账征收企业一致。
3.定额征收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将税款定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并根据现行优惠政策规定计算新的应纳税额并调减原定额。
(二)上年度不符合条件的企业
1.上年度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符合条件,但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件的企业。该类企业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可享受减半征收政策。实际申报时,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以下的,预缴申报表“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栏征收系统默认为“是”。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同样需要区分全额或部分适用减半征收政策两种情况。
2.上年度各项指标均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该类企业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可选择享受减半征收政策,但在预缴申报时预缴申报表“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栏征收系统默认为空白,须由纳税人自行选择“是”或“否”。
三、如何计算新旧政策衔接期内的减免税额
由于财税【2015】99号文执行时间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而此前的财税【2015】34号文执行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新旧政策的适用时间并没有完全重合,因此对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在计算缴纳2015年第4季度以及年度企业所得税时,须区分2015年10月1日之前以及10月1日之后的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分别适用减低税率和减半征收政策计算减免税额,但不能简单地按照会计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划分,比如企业2015年10月1日之前的实际利润额大于20万元或30万元,而10月1日之后的实际利润额为负数时,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仍可能处于20至30万元(含)之间,而目前企业所得税是按照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的,从而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但按上述办法划分的实际利润额用于分段计算减免税额时,将导致企业只能适用减低税率优惠或者没有优惠。为公平税负和便于计算,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61号公告对新旧政策衔接期内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涉及到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以及2015年度汇算清缴,具体处理如下:
(一)全额适用减半征收优惠的企业
全额适用减半征收优惠的企业不存在分段计算减免税额的问题,主要包括:
1.全年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企业。由于旧政策已实现所得20万元(含)以下减半征收政策,故上述企业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以及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受新政策的影响,仍全额适用减半征收政策。
2.2015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全年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含)万元的企业。由于该类企业在10月1日以后成立,不存在新旧政策衔接问题,直接全额适用减半征收政策。
(二)需分段计算减免税额的企业
仅指2015年10月1日前成立,全年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
1.减免税分段计算规则
10月1日之前的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低税率优惠政策,即减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10月1日之后的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2.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分段计算办法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如企业为2015年度中间成立的,则经营月份数按税务登记证显示所在的月份起计算。根据预缴期的不同具体又可分为:
(1)按季预缴
如企业为2015年度之前成立的企业,则2015年第4季度(10-12月)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1/4(即3/12);
如企业为2015年度中间成立的企业(假设税务登记证显示为3月5日成立),则2015年第4季度(10-12月)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3/10。
(2)按月预缴
如企业为2015年度之前成立的企业,则2015年10月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1/10,以此类推,10-11月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所占比例则为2/11,10-12月则为1/4(即3/12);
如企业为2015年度中间成立的企业(假设税务登记证显示为3月5日成立),则2015年10月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1/8,以此类推,10-11月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所占比例则为2/9,10-12月则为3/10。
举例一:某符合条件的查账征收小微企业2014年5月成立,2015年全年累计实际利润额为28万元,实行按季预缴,请计算该企业2015年第4季度及2015年度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2015年第4季度利润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额×1/4=28×1/4=7万元;本期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7×(5%+50%×20%)=1.05万元。
2015年前3季度利润额=28-7=21万元;前3季度累计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21×5%=1.05万元。
由于企业所得税按累计数预缴,故2015年第4季度累计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1.05+1.05=2.1万元;如2015年度无纳税调整事项,则2015年度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也为2.1万元。
举例二:某符合条件的核定征收小微企业2015年3月5日成立,2015年3-11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27万元,实行按月预缴,请计算该企业2015年11月份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2015年10-11月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2/9=27×2/9=6万元;10-11月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6×(5%+50%×20%)=0.9万元。
2015年3-9月应纳税所得额=27-6=21万元;3-9月累计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21×5%=1.05万元。
则2015年11月份累计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0.9+1.05=1.95万元。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