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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解读

时间:2017-12-20 15:56:00 来源: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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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修订了跨省异地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规定。我局之前根据总局、省局文件制订的异地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相关征管文件与公告内容不尽相符,有必要对我市目前执行的异地来湛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单位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作适当的调整:

  一、2011年第1号公告对账册不健全、不能按月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的异地来湛施工单位带征4‰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未把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考虑在内,本公告修改为对建筑安装业从业人员带征4‰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二、2011年第1号公告仅是对异地来湛的建安工程带征4‰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对我市内跨县(市、区)的未作出规定。本公告修改为异地来湛和我市跨县(市、区)一并适用。

  三、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规定,对个人挂靠建筑安装单位承接工程或个人承包建安工程取得的收入,应由承包人在实际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不能实行代扣代缴方式在机构所在地缴纳,由此本公告宣告废止湛地税发[2010]154号文规定。对于个人挂靠建筑安装单位承接工程或个人承包建安工程取得的收入,仍按《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的带征率,在工程所在地征收入库。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规定废止后,根据该条规定制订的《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异地来湛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单位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也须随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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