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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孤老、烈属、遭受自然灾害减征个人所得税审批

时间:2016-12-13 15:44:1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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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残疾、孤老、烈属、遭受自然灾害减征个人所得税审批。

  办事对象:残疾人、孤老、烈属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及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2)《关于下发〈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59号)。

  办理条件:(1)对于残疾人、孤老、烈属的个人所得(残疾人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界定为残疾,并取得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残疾人有效证件的个人;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不满18周岁的子女;孤老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个人),可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可先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再按本条规定计算减征的数额;?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予以减征: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可享受此待遇。(2)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所得可在扣除保险赔偿部分之后,视其受灾程度,酌情对当期或在受灾后半年、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

  办理程序:(1)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税务机关审批;在3万元以上的,由市局审批;(2)各县(市、区)局收到减免税费申请后,对属于权限范围内应当作出审批决定。对需上报市局或省局的审批事项,应当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市局。

  业务权责运行流程:

  

  所需材料:⑴减免税申请审批表。⑵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核发的残疾人、革命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孤老、残疾职工的有效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⑶由就职单位申请的,就职单位应提供上述证件,单位申请书及申请人的收入情况。⑷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在受灾后应及时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到现场核查,并提供有关损失的资料,已办理保险的,应提供有关保险及赔偿清单。⑸个人申请书。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受理部门: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

  受理地点:主管税务机关涉税文书窗口办理

  联系电话:12366-2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结果:《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或《不同意减免地方税费通知书》。

  备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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