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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7-12-14 15:40:2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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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级非营利组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为方便我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办理免税资格认定申请事宜,现就我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起,符合免税资格申报条件的省级非营利组织,经省民政厅登记管理的,其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可遵循便利和自愿原则,送交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由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集中受理后交由省级财税部门联合审核认定。

  二、经其他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含经省编办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仍按粤财法〔2010〕24号文的规定,其免税资格申请材料直接递交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交由省财税部门联合审核认定。

  三、2012年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2013年3月10日,以后年度的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30日。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期满申请复审的,受理时间为期满后次年的6月1日至30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民政厅

  201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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