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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湛发改价监处〔 2017 〕7号

时间:2017-10-28 10:21:0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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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湛江市第四人民医院

  地   址:湛江霞山区友谊路8 号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实,你单位于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如下违法收费行为:

  1、大便常规检验内容包括粪寄生虫检验,已收大便常规检验费,又另收粪寄生虫镜检费,收费标准2.08元/次,共收9698次,收费金额20171.84元;

  2、使用仪器法检验尿液,已包括尿常规(手工法)的检验内容,收取了尿液分析(仪器法)检验费,又另收取尿常规检查(手工法)检验费,收费标准2.08元/次,共收10791次,收费金额22445.28元;

  以上两项合计违法所得金额42617.12元。

  调查人员按有关办案程序,向受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检验科主任、物价办主任分别提取询问笔录及核查所提供、复制的相关收费清单,并填写检查登记表等证据材料,经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已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发改价监告〔2017〕7号)和《责令退款通知书》(湛发改价监退〔2017〕3号)。你单位未能按湛发改价监退〔2017〕3号规定于期限内退还多收价款42617.12元。

  三、责令改正的内容: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收费行为,并认真对照检查,依规做好各项医疗服务收费工作。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你单位上述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及湛江市物价局、湛江市卫生局《关于湛江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湛价〔2007〕56号)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二)项及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审理,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单位无法按期限退还的违法所得金额42617.12元没收上缴国库,并处违法所得金额1倍罚款42617.12元 。

  五、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湛江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要求将没收违法所得款及罚款共85234.24元如数汇入市国库,同时将相关的财政票据的执收单位联送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分局备查。

  六、加处罚款告知:

  如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本局将按《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七、权利救济途径告知:

  如果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或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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