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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湛发改价监处〔 2017 〕1号

时间:2017-02-06 09:05:0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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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湛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  址:湛江市赤坎区寸金路10号

  经核查,你单位于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向申领《卫生培训合格证》(健康证)的办证人员收取工本费,标准为2元/人.证,收取金额共52144元。

  以上收费情况,调查人员按有关办案程序,向被调查人提取询问笔录,填写检查登记表,复制相关收费发票等证据材料,并经被检查人签名盖章认可。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的有关规定,属于《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收费项目已取消,继续按原项目、标准收费的”违法收费行为,所收取的健康证工本费52144元为非法所得。

  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市发改局已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发改价监告〔2016〕04号),《责令退款通知书》(湛发改价监退〔2016〕3号)。你单位无法按照通知要求退还非法所得52144元给原缴费者。

  鉴于你单位于2015年1月1日已停止该项目收费,根据《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规定,经审理,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你单位对违法收费行为作进一步整改;二、将你单位没法退还的非法所得52144元没收上缴国库;三、处以非法所得1倍罚款52144元。

  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湛江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要求将没收非法所得款及罚款共104288元如数汇入市国库,同时将相关的财政票据的执收单位联送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分局备查。如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按法律规定,每日按非法所得数额的2%、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或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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