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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湛发改价监处〔 2018 〕1号

时间:2018-01-12 16:50:4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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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

  地  址:湛江市开发区人民大道中51号之一威格大厦7楼

  单位负责人:刘宇铭

  联系电话:0759-3289599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实,你单位于2016年11月14日接受赤坎区人民法院委托就湛江中心人民医院对夏尧云婴儿(即杨君婕)产科、儿科二次在其医院的治疗过程中,实施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及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时,存在如下违法收费行为:

  擅自按基准价上浮收取鉴定费、增加鉴定项目以及分解鉴定项目收费。你单位未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在没有向当事人详细列明鉴定项目及各个鉴定项目的收费标准情况下,擅自按医疗纠纷鉴定、伤病关系鉴定、致伤物和致残方式推断、听觉功能评定、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等5项司法鉴定的基准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计算,并单方面以《司法鉴定收费函》(粤中鼎司鉴中心【2016】临函字第806-2号)通知当事人,实际收取了司法鉴定费共15820元,造成当事人事后对收费项目及收费金额提出异议。根据湛江市司法局《关于夏尧云投诉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一案有关情况的报告》对该项司法委托鉴定内容与实际鉴定项目进行审核后认定,该案委托需进行的鉴定项目应包括医疗纠纷鉴定、文证审查费用等2个项目,而伤病关系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鉴定应属于医疗纠纷鉴定的范筹,不应另行收取鉴定费用;听觉功能评定不是委托事项,如需增加鉴定项目,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并签订补充委托协议,该项目未征得委托方同意,不能收取该项费用。因此,根据该案司法鉴定委托应收医疗纠纷鉴定(基准价4300元/次,2次共8600元)、文证审查费用(800元/次,2次共1600元)二项鉴定费总金额共10200元,实际收费总金额是15820元,多收金额为5620元。即违法所得金额5620元。

  调查人员按有关办案程序,向当事人提取询问笔录,复制相关司法鉴定许可证、法院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收费函、司法鉴定受理函、司法鉴定收费确认书、收费发票等,填写检查登记表等证据材料,并经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你单位的上述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以及原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12]129号)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已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发改价监告〔2017〕15号)和《责令退款通知书》(湛发改价监退〔2018〕1号)。你单位已按照湛发改价监退〔2018〕1号要求退还多收价款5620元。

  三、责令改正的内容: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价格违法行为,今后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司法厅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内容进行司法鉴定收费。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经审理,对你单位作出处以处违法所得5620元二倍罚款,即罚款11240元的行政处罚。

  五、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湛江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要求将罚款11240元如数汇入市国库,同时将相关的财政票据的执收单位联送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分局备查。

  六、加处罚款告知:

  如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本局将按《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七、权利救济途径告知:

  如果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或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 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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