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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湛发改价监处〔2018〕16 号

时间:2018-11-13 16:45: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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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湛江中心人民医院

  地  址:湛江市赤坎区源珠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刚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湛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湛江市实施<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有关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通知》(湛发改价格〔2016〕82号)规定,经查实,你单位存在对病人血液样品进行“血浆脂蛋白磷脂酶A2(LP-PLA2)测定”检验过程中,实际采用“化学发光法”,却套用“酶联免疫法”收费标准向病人收取的违法事实。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2日期间共收取205人(例),收费标准200.2元,共违规收取41041元。

  以上收费情况,调查人员按有关办案程序,向被调查人提取询问笔录,填写检查登记表、提取病人收费明细清单等证据资料,并经被调查人签名盖章认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湛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湛江市实施<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有关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通知》(湛发改价格〔2016〕82号)的规定,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和《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已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发改价监告〔2018〕11号)和《责令退款通知书》(湛发改价监退〔2018〕5号)。你单位未能按湛发改价监退〔2018〕5号规定期限退还多收价款41041元,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三、责令改正的内容: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收费行为,并认真对照检查,依规做好各项医疗服务收费工作。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以及《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违规收费逾期未退还多收价款41041元作没收处理,并上缴国库。

  五、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湛江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要求将没收违法所得款41041元如数汇入市国库,同时将相关的财政票据的执收单位联送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分局备查。

  六、加处罚款告知:

  如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按《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七、权利救济途径告知: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或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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