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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湛发改价监处〔2018〕15 号

时间:2018-11-01 17:07:2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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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湛江市金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地   址:湛江市开发区乐金路上景中心1幢B座901

  法定代表人:黄明娟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12345市民热线办转来群众投诉,本机关依法于2017年12月4日起,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经查实,你单位粤G78E62出租车存在如下价格违法事实:

  根据投诉人反映的情况,经调取北斗GPS轨迹路线图和该车发票证实,你单位车牌号为粤G78E62出租车在2017年11月12日12时07分所处位置在机场附近,13时28分左右该车离开机场,期间乘客没有上车提前打表81分钟计费,于13时45分到达湛江海滨宾馆附近,发票联显示费用为57元,经询问司机和乘客,实际收费是50元。

  根据《关于我市出租小汽车到湛江机场候车载客收费问题的通知》(湛价〔2010〕27号)和《关于调整湛江市区出租小汽车运价的通知》(湛价〔2014〕7号)规定,从机场出发的出租车在计费器的基础上可加收5元/次,候车费为1元/2.5分钟。经从运行轨迹图计算,应收车费29.6元,实际收费50元,该车司机多收20.4元。

  以上事实,调查人员按有关办案程序,向被调查人提取询问笔录,填写检查登记表、提取出租车GPS线路图等证据资料,并经被调查人签名盖章认可。

  你单位上述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已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发改价监告〔2018〕5号和《责令退款通知书》(湛发改价监退〔2018〕

  4号),你单位已按期限将多收的20.4元退还缴费者,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三、责令改正的内容:

  现责令你单位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和掌握出租车运价政策,依法经营,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和《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湛江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要求将罚款2000元如数汇入市财政国库,同时将相关的财政票据的执收单位联送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分局备查。

  六、加处罚款告知:

  你单位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根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七、权利救济途径告知: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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