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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湛发改价监处〔2018〕10号

时间:2018-11-01 17:16:4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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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

  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东新路9号

  法定代表人:骆勇平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依法于2018年1月12日至2018年1月16日对你公司开发区揽投部营业大厅收费公示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实,你公司在该营业大厅国内特快专递标准资费表中没有按规定详细公示“EMS”收费情况,向客户收取了封套费和详情单各0.5元/件未标明的费用。

  你公司上述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8号)第十九条,构成不明码标价并收取未标明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检查登记表、大厅现场公示照片证据材料为证。

  在本机关检查指出问题后,你公司及时改正了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从轻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10月11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发改价监告〔2018〕1号)。你公司逾期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三、责令改正的内容:

  现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严格遵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8号)的相关规定。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七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四)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改正;

  (二)罚款1000元。

  五、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湛江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要求将罚款1000元如数汇入市国库,同时将相关的财政票据的执收单位联送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分局备查。

  六、加处罚款告知:

  如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按《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七、权利救济途径告知:

  如果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或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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