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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湛发改价监处〔 2017 〕16号

时间:2017-10-28 10:36:4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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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湛江市鑫豪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地   址:湛江市麻章区长龙路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12345市民热线办转来群众投诉,本机关依法于2017年3月16日起,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经查实,你单位粤G89306出租车存在如下价格违法事实:

  你单位车牌号为粤G89306的出租车司机于2017年3月14日18:40分左右在湛江机场接了一位女乘客即投诉人,投诉人上车后要求打表收费,但该司机拒绝打表并要求收30元车费。在行驶了约3分钟后,在未征得投诉人的同意下拼客接了路边的一位男乘客。途中在第二位乘客下车后,将投诉人送达目的地收取其30元车费。

  以上事实,调查人员按有关办案程序,向被调查人提取询问笔录,填写检查登记表、提取出租车监控视频和当天的车载GPS轨迹图等证据资料,并经被调查人签名盖章认可。

  你单位上述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出租车司机不打表收取车费 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已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发改价监告〔2017〕12号),你单位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三、责令改正的内容:

  现责令你单位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和掌握出租车运价政策,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和《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湛江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要求将罚款3000元如数汇入市财政国库,同时将相关的财政票据的执收单位联送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分局备查。

  六、加处罚款告知:

  如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按《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七、权利救济途径告知: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或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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