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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湛发改价监处〔2018〕13 号

时间:2018-11-01 17:04:5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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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湛江市建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西路3号3层

  法定代表人:蔡建国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的通知》(粤发改价监函〔2017〕5677号)要求,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分局与霞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所组成联合检查组于2017年11月17日起对你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发现你单位销售的部分商品房存在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单位开发的碧绿花园二期6号楼、7号楼存在部分已销售的商品房没有明码标价公示的行为。

  调查人员按有关办案程序,向你单位的工作人员提取询问笔录、填写检查登记表,复印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材料,并经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你单位上述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8号)第二十三条,以及《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六条“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的规定,你单位部分已销售的商品房不标价属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已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发改价监告〔2018〕8号),你单位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三、责令改正的内容:

  现责令你公司按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粤价〔2011〕106号)的要求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湛江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要求将罚款4000元如数汇入市财政国库,同时将相关的财政票据的执收单位联送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分局备查。

  六、加处罚款告知:

  你单位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根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七、权利救济途径告知: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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