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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湛发改价监处〔2018〕14 号

时间:2018-11-01 17:08:3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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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湛江市通富汽车出租公司

  地   址:湛江市赤坎区跃进路8号

  法定代表人:邱珠江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12345市民热线办转来群众投诉粤G87601出租车不按乘客实际乘车时间计费的问题,本机关依法于2017年12月13日起,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经查实,你单位粤G87601出租车存在如下价格违法事实:

  北斗GPS路线轨迹图显示,你单位出租车粤G87601于2017年11月28日9时47分离开机场,10时06分到达明景花园附近,与投诉人描述的乘车时间和乘车路线基本相符。从投诉人提供的该出租车机打发票显示于8时47分开始打表计费,发票显示价格为56.5元。通过比照该车GPS运行轨迹时间和发票证实,该车司机存在乘客没有上车提前1个小时打表计费的价格违法事实。

  根据《关于我市出租小汽车到湛江机场候车载客收费问题的通知》(湛价〔2010〕27号)和《关于调整湛江市区出租小汽车运价的通知》(湛价〔2014〕7号)规定,候车费为24元/小时,机场候客可在计费器计价的基础上加收5元。经过计算乘客应付车费37.5元。投诉人反映司机收取50元车费,经询问当班司机说收了30元,由于出租车粤G87601的车载录像已经损坏,无法提取录像,具体收取车费多少无法核实。

  以上事实,调查人员按有关办案程序,向被调查人提取询问笔录,填写检查登记表、提取出租车GPS线路图等证据资料,并经被调查人签名盖章认可。

  你单位上述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已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发改价监告〔2018〕6号,你单位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了陈述申辩,经研究,本机关认为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罚恰当,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三、责令改正的内容:

  现责令你单位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和掌握出租车运价政策,依法经营,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湛江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要求将罚款2000元如数汇入市财政国库,同时将相关的财政票据的执收单位联送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分局备查。

  六、加处罚款告知:

  你单位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根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七、权利救济途径告知: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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