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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湛发改价监处〔 2017 〕4号

时间:2017-10-25 10:04:2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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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湛江南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28号飞越大厦2楼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12345市民热线办转来群众投诉,本机关依法于2017年3月16日起,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经查实,你单位粤G84663出租车存在如下价格违法事实:

  你单位车牌号为粤G84663的出租车于2017年3月5日晚上在湛江机场出租车候客点候客,在没有客人上车的情况下,该出租车司机于当晚22时02分打表计费,22时36分投诉人上车,该司机没有重新打表,继续保持原来的打表状态载客到人民大道中华和酒店终点才结束计费,全过程计价器显示32元,司机实收40元。全程该司机存在两方面的多收费行为:1、按规定在机场载客可在计价器计费基础上加收5元,司机多收3元。2、司机在客人未上车情况下提前打表34分钟,按照计价器候客计费标准为1元/2.5分钟计算,司机多收14元。以上两项共计多收17元。

  以上事实,调查人员按有关办案程序,向被调查人提取询问笔录,填写检查登记表、提取出租车监控视频等证据资料,并经被调查人签名盖章认可。

  你单位粤G84663出租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已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发改价监告〔2017〕13号)和《责令退款通知书》(湛发改价监退〔2017〕4号),你单位已按期限将多收的17元退还缴费者,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三、责令改正的内容:

  现责令你单位加强对司机的业务管理工作,提高对价格政策的认识。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你单位粤G84663出租车司机为达到多收费目的,采取提前打表计费和表外多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和《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湛江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要求将罚款共4000元如数汇入市财政国库,同时将相关的财政票据的执收单位联送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分局备查。

  六、加处罚款告知:

  你单位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根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七、权利救济途径告知: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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