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 > 价格执法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6-01-14 09:03:41 来源:本网
【打印】 【字体:

  当事人: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湛江人民大道南分店

  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国贸城市广场一楼

  经核查,你单位在2015年4月27日售卖的700克海天上等蚝油,货架上标价签标示为5.80元/瓶,结算价为6.90元/瓶。该行为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第九条第(二)项及第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不执行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我局已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发改价监告〔201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湛江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要求将罚款5000元如数汇入市国库,同时将相关的财政票据的执收单位联送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分局备查。如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按法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或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10月23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办案机构。

相关文章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