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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湛发改价监处〔 2017 〕8号

时间:2017-10-28 10:22:1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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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湛江市银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地绿洲分公司

  地  址:湛江市开发区上坡东1号银地绿洲3号楼首层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实,你单位于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如下涉嫌违法收费行为:

  自立项目收取公共走道修缮费。你单位违反《湛江市区住宅小区物业装修收费管理规定》第四条“除上述费用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外,在业主装修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收取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的规定,擅自向申请装修的业主收取规定费用以外的公共走道修缮费,收费标准为100元/户,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共收了76户,违法所得金额7600元(2015年1月1日前共收 684户,金额68400元)。

  调查人员按有关办案程序,向你单位负责人委托的会计人员提取询问笔录及复制相关收费明细表、收款收据,并填写检查登记表等证据材料,并经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你单位的上述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湛江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湛江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和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湛价[2011]173号)文件附件4《湛江市住宅小区物业装修收费管理规定》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已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发改价监告〔2017〕8号)和《责令退款通知书》(湛发改价监退〔2017〕1号)。 你单位已按照湛发改价监退〔2017〕1号要求退还多收价款76000元(其中包括2015年1月1日前收取的68400元)。

  三、责令改正的内容: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国家物业收费管理规定。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四)项、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经审理,对你单位作出处以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违法所得金额7600元之1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湛江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要求将没收违法所得款及罚款共7600元如数汇入市国库,同时将相关的财政票据的执收单位联送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分局备查。

  六、加处罚款告知:

  如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本局将按《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七、权利救济途径告知:

  如果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或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 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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