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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湛发改价监处〔 2017 〕3号

时间:2017-02-06 10:01:5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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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湛江市职业病防治所(湛江市职业卫生检测中心)地  址:湛江市霞山区绿塘路137号

  经核查,你单位于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对粉尘和微小气候两项检测服务,存在实际检测收费与实际检测次数不符的情况。其中:粉尘检测项目,部分检测点的监测方案(报价)是按每个点检测3次计费,但实际每个检测点只检测2次,实际收费仍按监测方案(报价)检测3次收费。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共有798个检测点,实际检测次数是1596点次,实际收费数量2394点次,多收798点次,每点次按45元标准收取检测费,共多收检测费35910元;微小气候检测项目,部分检测点的监测方案(报价)是按每个检测点测3次计费,但实际每个检测点只有1次检测记录,实际收费仍按监测方案(报价)每点检测3次收费。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共有258个检测点,实际检测原始记录是258点次,但实际收费数量774点次,多收516点次,每点次按12元标准计收检测费,共多收检测费6192元。以上两项合计多收金额为42102元。

  以上收费情况,调查人员按有关办案程序,向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检测工作人员提取询问笔录、填写检查登记表,复制相关监测方案、检测报告、检测原始记录、检测费收费票据,以及由当事人提供的“粉尘、微小气候收费明细统计表”等证据材料,并经被检查人签名盖章认可。

  你单位上述收费行为构成《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提高收费标准收费的违法收费行为,上述多收金额42102元为违法所得。

  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市发改局已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发改价监告〔2016〕05号),《责令退款通知书》(湛发改价监退〔2016〕5号),你单位无法按照通知要求退还违法所得42102给原缴费者。

  鉴于上述收费行为是你单位在2013年至2014年时工作流程不够规范所致,且你单位于2015年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检查组初步调查后能充分认识错误,已立即自行纠正2015年以来的上述两项检测费用,主动减轻了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十二条的规定,经审理,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你单位对违法收费行为进行进一步整改;二、对你单位没法退还的违法所得42102元没收上缴国库;三、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42102元 。

  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湛江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要求将没收违法所得款及罚款共84204元如数汇入市国库,同时将相关的财政票据的执收单位联送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分局备查。如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按法律规定,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或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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