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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2-08-06 10:04:0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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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价〔2011217

 

 

关于调整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湛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你局《关于增调湛江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申请》(湛城管函[2010242号)悉。为有效地解决城市生活垃圾的污染问题,加快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广东省计划委员会、建设厅、环境保护局、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粤计资[2003]27号)的规定,我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经过成本审核、召开价格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调整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案,并报经第十二届9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调整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标准及优惠办法

(一)征收范围

湛江市区(含赤坎、霞山、麻章、坡头、开发区)的居民住户、暂住人口及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

(二)征收标准

1居民每户每月征收垃圾处理费标准合并为由现行的10元调整为13元(其中:垃圾处理费由3元调整为6元,卫生清洁费2元<已实施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免收>,上门收垃圾服务费5元),每月用水量1吨以内的住户,仍按每月每户征收3元。

2、暂住人口每人每月征收垃圾处理费标准由现行的1元调整为3元。

3、行政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按垃圾量每吨由现行的100元调整为180元征收垃圾处理费(包括:收集15元、运输72元、处理费93元)。

4、经营门店按营业面积计征。

收费标准(元/月)

非餐饮门店

餐饮门店

10?O以下(含10?O

20

25

11?O20?O(含20?O

30

40

21?O30?O(含30?O

40

55

31?O60?O(含60?O

50

70

61?O以上

2/?O·

2.5/?O·

5、交通工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

类型

收费标准

备注

货运车辆

1.80/··

按核定吨位计算,不足1吨按1吨计算

客运大巴

36/·

 

客运中巴

18/·

 

出租车

18/·

 

客轮、货轮

36/·

 

6、临时固定、流动摊档按2/天计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7、对自设有环卫专业队伍自运垃圾进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单位,由市生活垃圾处理场93/吨收取其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的垃圾处理费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优惠办法

对公益事业单位及弱势群体,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减免:

1、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的生活垃圾)、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敬老院、殡仪馆等公益事业单位按50%征收垃圾处理费。

2、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特困户、五保户,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方式:

(一)对使用自来水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团体、经营门店等单位和居民,其垃圾处理费委托市自来水公司代收。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垃圾处理费委托市水务局(市节水办)代收。

(三)对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的垃圾处理费,委托市交通运输局代收。

(四)自运垃圾进处理场的单位,其垃圾处理费委托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代收。

三、请你局通知各收费单位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四、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本收费方案,并负责指导各有关单位做好征收工作,在征收过程中要注意做好各方面的宣传解释,对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五、以上收费标准和优惠办法从2011121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主题词环保 收费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发展和改革局、经信局、财政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生活垃圾处理场,各县(市、区)物价局,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分局、价格举报中心。

主办:资源环境价格管理科    电话:3129959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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