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湛价〔2011〕217号
关于调整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湛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你局《关于增调湛江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申请》(湛城管函[2010]242号)悉。为有效地解决城市生活垃圾的污染问题,加快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广东省计划委员会、建设厅、环境保护局、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粤计资[2003]27号)的规定,我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经过成本审核、召开价格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调整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案,并报经第十二届9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调整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标准及优惠办法
(一)征收范围
湛江市区(含赤坎、霞山、麻章、坡头、开发区)的居民住户、暂住人口及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
(二)征收标准
1、居民每户每月征收垃圾处理费标准合并为由现行的10元调整为13元(其中:垃圾处理费由3元调整为6元,卫生清洁费2元<已实施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免收>,上门收垃圾服务费5元),每月用水量1吨以内的住户,仍按每月每户征收3元。
2、暂住人口每人每月征收垃圾处理费标准由现行的1元调整为3元。
3、行政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按垃圾量每吨由现行的100元调整为180元征收垃圾处理费(包括:收集15元、运输72元、处理费93元)。
4、经营门店按营业面积计征。
收 费 行 业 面 积 | 收费标准(元/月) | |||||||
非餐饮门店 | 餐饮门店 | |||||||
10?O以下(含10?O) | 20 | 25 | ||||||
11?O~20?O(含20?O) | 30 | 40 | ||||||
21?O~30?O(含30?O) | 40 | 55 | ||||||
31?O~60?O(含60?O) | 50 | 70 | ||||||
61?O以上 | 2元/?O·月 | 2.5元/?O·月 |
5、交通工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
类型 | 收费标准 | 备注 |
货运车辆 | 1.80元/月·吨·辆 | 按核定吨位计算,不足1吨按1吨计算 |
客运大巴 | 36元/月·辆 | |
客运中巴 | 18元/月·辆 | |
出租车 | 18元/月·辆 | |
客轮、货轮 | 36元/月·艘 | |
6、临时固定、流动摊档按2元/天计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7、对自设有环卫专业队伍自运垃圾进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单位,由市生活垃圾处理场93元/吨收取其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的垃圾处理费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优惠办法
对公益事业单位及弱势群体,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减免:
1、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的生活垃圾)、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敬老院、殡仪馆等公益事业单位按50%征收垃圾处理费。
2、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特困户、五保户,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方式:
(一)对使用自来水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团体、经营门店等单位和居民,其垃圾处理费委托市自来水公司代收。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垃圾处理费委托市水务局(市节水办)代收。
(三)对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的垃圾处理费,委托市交通运输局代收。
(四)自运垃圾进处理场的单位,其垃圾处理费委托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代收。
三、请你局通知各收费单位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四、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本收费方案,并负责指导各有关单位做好征收工作,在征收过程中要注意做好各方面的宣传解释,对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五、以上收费标准和优惠办法从
二O
主题词:环保 收费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发展和改革局、经信局、财政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生活垃圾处理场,各县(市、区)物价局,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分局、价格举报中心。
主办:资源环境价格管理科 电话:3129959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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