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 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和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湛江市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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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财政局 |
湛价〔2013〕130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徐闻县发展改革和物价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市公安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局、卫生局、审计局、国资委、工商局、文广新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和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13〕19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
附:粤价[2013]199号文
湛江市物价局 湛江市财政局
2013年8月29日
(联系人:叶伟,联系电话:0759-312995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法制局,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分局、年审办。
湛江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2年8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