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氮氧化物氨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试点实行差别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3-08-01 15:56:2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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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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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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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
湛价〔2013〕110号
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
调整氮氧化物氨氮排污费征收标准
和试点实行差别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徐闻县发展改革和物价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现将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氮氧化物氨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试点实行差别政策的通知》(粤价〔2013〕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粤价〔2013〕102号
湛江市物价局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8月1日
(联系人:甄木记,联系电话:0759-312995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物价局,市物价局直属分局、价格举报中心,市收费年审办。
湛江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3年8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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