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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湛江市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6-08-17 15:29:01 来源:湛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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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奋勇高新技术开发区、湛江南三岛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市安委会制定了《湛江市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湛江市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湛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817

 

附件:

 

湛江市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理出清单。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市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施挂牌督办,并根据隐患治理结果情况,作出是否摘牌决定。

第五条  市安委会每年年初应当发出排查重大安全隐患的通知,组织实施全市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县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市直单位,应当根据市安委会通知要求,组织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系统单位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第六条 县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当将排查的重大安全隐患汇总上报市安委会,由市安委会组织专家和行业管理部门,筛选出市年度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确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的责任单位、协办单位、挂牌单位和督办单位,经报市政府同意后印发执行。挂牌单位原则上为市安委会,督办单位原则上为市安委办及市相关职能部门。

县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上报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列入市安委会年度挂牌督办的,由上报的县级安委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或市直单位自行组织整改。

年度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原则上至本年度12月底止。

第七条  建立重大隐患公示制度,市安委会对年度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本地主流媒体和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负主要责任;责任单位的分管负责人负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负直接责任,应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责任单位要牵头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协办单位的职责,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过程中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条  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过程中发现涉及其他单位且未被列入协办单位的,由责任单位报市安委会增加,并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在挂牌整改年度内,市安委办应组织专项督查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加快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并将督查检查情况发出通报。

第十二条 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完成的,由责任单位组织验收,验收组由责任单位、协办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经验收合格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以责任单位名义向市安委办提出复核申请,由市安委办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复合组进行复核。经复核合格后,由市安委办发出销号通知。

第十三条 市安委会要在下一年的年初,将本年度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在本地主流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市安委会每年对下一级安委会执行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列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重要内容。

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列入下一年度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方案,并在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中扣分。

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期间措施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严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县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地区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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