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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广东)炼化有限公司“9·19”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1-12-16 10:21:22 来源:本网湛江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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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9日09时50分,中科(广东)炼化有限公司EO/EG(环氧乙烷/乙二醇)装置附属的污水池F-702(以下简称“污水池”)在污水提升泵回流管线改造过程中发生闪爆事故(以下称9·19闪爆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应急管理厅王中丙厅长和市委郑人豪书记、市政府曾进泽市长以及曹兴、黄明忠等领导先后对事故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全力抢救和妥善安置伤员,做好相关善后工作,并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并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10月26日,曹兴常务副市长带队到中科(广东)炼化有限公司督促事故隐患整改工作,要求中科(广东)炼化有限公司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体系建设,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安委办的督办要求,我市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和湛江经开区管委会、湛江经开区应急管理局、遂溪县应急管理局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中科(广东)炼化有限公司“9·19”闪爆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事故原因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的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中科(广东)炼化有限公司

中科(广东)炼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炼化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现有员工1652人,公司地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科大道1号[一照多址:湛江市霞山区湖光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590061902J,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法定代表人:吴惜伟,经营范围:石油炼制,石油化工产品及工业气体的生产、销售、仓储及其运输配套服务;炼油化工项目建设管理;石油化工产品及原辅料的汽车、铁路装卸及管道运输;(以下所有经营项目除危险化学品)罐车清洗;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仓储、物流服务;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为船舶提供岸电、淡水供应服务;为船舶提供污染物(含污油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服务;为船舶提供围油栏布放服务;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石油化工产品及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咨询;水、电、风、蒸汽运力能源供给与销售;机械设备设施的租赁;自有物业租赁;信息咨询服务(除证券和期货投资、教育培训咨询及其它涉及前置审批和专营专控的咨询业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筹建以下项目(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以下项目经营活动):提供码头安保服务,码头危险货物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中科合资广东炼化一体化项目从2018年4月10日开工建设,2019年12月28日建成中期交付2020年6月11日起开始试生产,试生产期限为一年(至2021年6月10日)。原湛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2月7日向中科(广东)炼化有限公司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湛安监危化项目安条审字〔2016〕4号),同意中科炼化一体化项目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并于2017年12月5日向中科(广东)炼化有限公司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湛安监危化项目安设审字〔2017〕4号),同意中科炼化一体化项目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2020年6月9日,湛江市应急管理局向中科(广东)炼化有限公司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回执》(粤湛危化项目备字〔2020〕013号),同意中科炼化一体化项目办理试生产告知性备案,试生产期限为2020年6月11日至2021年6月10日。

中科炼化公司下属运行部化工三部(以下简称“化工三部”)主要负责5万吨/年乙醇胺装置、10万吨/年EVA装置、20万吨/年EO装置、40万吨/年EG装置的试生产、维护运行等工作。其中EO/EG装置(环氧乙烷/乙二醇装置,以下简称“EO/EG装置”)包括EO反应系统、CO2吸收及汽提与EO吸收及汽提系统等。9月12日开试生产阶段,因乙烯原料不足,试生产7天后9月18日停工,事故位置位于该装置附属设施的污水池。

2.中石化上海工程有限公司

中石化上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工程公司”)是中科公司一体化项目标段八的总承包商。2018年1月25日,中科(广东)炼化有限公司与中石化上海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中科合资广东炼化一体化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标段八》合同,(编号:191111-CCT01-PC-0013)。承包范围包括25万吨/年EO/40万吨/年EG装置、5万吨/年EOA装置、10万吨/年EVA装置等项目及配套工程。

3.中石化第五建设公司

中石化第五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营业执照编号S0112020005252G(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0217765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衣浩;公司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73-83号首层至十六层;经营范围:建筑安装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等资质。中科项目总承包单位上海工程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与五建设公司签订《中科合资广东炼化一体化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标段八土建安装(一标段)施工承包合同》,(主合同编:133500000-18-FW0205-0006),工程内容:中科合资广东炼化一体化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标段八土建安装(一标段)。双方未签订保运作业合同。

4.苏州华宇建设安装有限公司

苏州华宇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华宇公司”)营业执照编号3205080002020031300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168046536,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刚;公司地址:苏州市东环路1603号-2层;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苏州华宇公司于2019年8月9日与五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主合同编号:五建(2019)中科炼化分字-X81号),工程名称:中科合资广东炼化一体化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标段八土建安装(一标段)施工;后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补充合同》(合同编号:五建(2019)中科炼化分字-X81号补4),承包范围:新增25万吨/年EO/40万吨/年/EG装置及5万吨/年乙醇胺装置保运工程的施工。该补充协议双方已签字盖章,但无签订日期。

苏州华宇公司在中科项目保运阶段以五建公司名义实施劳务作业。“9·19”闪爆事故伤亡的3名作业人员(宋某、任某、姬某)系苏州华宇公司员工

(二)设备基本情况

1.EO/EG装置基本情况

25万吨/年环氧乙烷(EO)装置/40万吨/年乙二醇(EG)装置采用荷兰壳牌公司SHELLMASTER工艺,以乙烯和氧气为原料,通过含银催化剂的固定床反应器进行氧化反应生成环氧乙烷,再经水合反应器生成乙二醇。该装置于2019年12月28日中交(即中期交工)2020年9月12日开始进料开车,9月18日9时31分因乙烯不足停止进料。

2.发生闪爆污水池基本情况

1EO/EG装置附属水池构造。EO/EG装置东侧有附属水池,该附属水池由位于西北角的污水池(闪爆事故发生点,5*10*5.5m,有效容积100m3)和初期雨水池F-701(20*26*5.5m,有效容积900m3)组成,两池之间不直接连通,上面覆有水泥盖板,盖板上有6个弯管通气管(其中污水池有2根通气管、初期雨水池F-701有4根通气管)。污水池北侧装有2台污水提升泵(P-702A/B),泵前管线通过套管插入池内抽取污水。事故位置位于污水池的西北角。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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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O/EG装置附属水池构造示意


2)污水池结构分析。污水池为钢筋混凝土结构,长10米、宽5.5米、深5米,有效容积100立方米。污水池西北角设有边长1m*1m的方形人工操作井(即“人孔”),井口处有1m*1m的铁质盖板,盖板斜角开有54cm*9cm的切口,井口下方设有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仪,可燃气体报警器的接线管线从盖板切口处接入,污水池设有2根通气管。

3)污水池进出管线分析。污水池设置2条进水管和2条出水管,其中一条进水管共有3条进水管并联进入,即“四进二出”。经查明,2条进水线管情况如下:一条是地漏管线(无位号,管径DN300),埋设在地面下方进入污水池,9月18日晚上排放的废水就是通过此管线进入污水池。另一条是提升泵P702A/B回流管线,该管线同时并联3根管线(1条是EO/EG装置排出管线E412,1条是与事故池F-703相连管线,1条是聚丙烯尾气洗涤吸附装置F-203排出管线)。该回流管线已于9月18日下午切断。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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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池F-702进出管线示意图


3.工艺废水排放及监控情况

1工艺废水排放情况。9189时31分,EO/EG装置停工。根据停工安排,中科炼化公司对已停车的EO/EG装置轻组分塔釜系统(正常生产情况下,轻组分塔底物料含大约35%的环氧乙烷)进行水洗。2336分,夜班操作人员清洗废水经过P-301泵、P-302泵、P-304泵排入地漏总管进入污水池19日8时,停止排放工艺废水

2)污水池的液位监控和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情况经核查水池的液位监控历史纪录,9月18日2340开始至19日1时34水池液位高度从33.5%(约1.675m)上升至50.6%(约2.53m),进入水池的工艺废水为42.75m3。

经核查污水池西北角的可燃气体探测仪监测记录,可燃气体浓度于9月19日118测得的0%LEL快速上升,到730到达峰值100%LEL(量程上限,已达爆炸下限,环氧乙烷爆炸极限3%-100%)并维持到86分污水池上方的环氧乙烷气体已达爆炸极限,可燃气体探测仪监测数据消失,此后再无数据显示记录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9月18日,化工三部安排五建公司在水池提升泵P-702A/B回流管线增加一台阀门。9月18日18时10分,化工三部工艺主管刘家君交待五建公司中科项目部负责施工的副经理马振贤进行增设回流管线阀门的作业任务,并到作业现场进行了口头施工交底,同时告知马振贤在关闭管线三组阀门后即可进行作业。马振贤随后向苏州华宇公司施工负责人王峰下达了作业任务,并在现场明确作业内容和提醒先关闭管线三组阀门后方可作业。当天17时,刘家君在化工三部组织的停车碰头会上再次向马振贤明确在EO/EG装置的工艺污水提升池上方进行增设回流管线阀门的作业任务。当天下午,王峰安排钳工任沁、普工姬某、铆工宋某三名作业人员实施作业,三名作业人员于17时左右携工具到作业现场,在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和无用火监护人的情况下,使用砂轮机将需要加装阀门的管线切断移走,由于下雨,当18左右停止作业,未完成全部作业内容。

9月19日8时,王峰经手开具了动火内容为“焊接法兰”的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编号0024231),并在许可证上冒签了正在兰州休假的五建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赵海强的名字和苏州华宇公司用火监护人马妹的名字,并代签了五建公司施工负责人马振贤的名字,后交由化工三部赵星、张泽等人签字。8时30分,赵星对作业点附近环境进行气体采样检测,检测结果为氧含量20.8%,一氧化碳、硫化氢、甲烷含量为零。8时40分,刘家君再次到作业点附近环境进行气体采样检测,检测结果与赵星检测一样。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后,苏州华宇公司作业人员焊工杜超任某、姬某、宋某4名作业人员到达作业现场化工三部监护人员魏林迪、苏州华宇公司监护人员马妹也于8时50分到达现场实施用火监护9时10分完成法兰焊接作业,杜超和双方监护人员离开作业现场往另一作业点,宋某、任某、姬某3人接着进行安装阀门作业,在准备安装阀门时发现法兰与阀门磅级不符,遂向王峰报告,王峰带领三人去寻找合适的法兰,在寻找法兰过程中,赵星通过手机短信通知王峰,用火作业票的用火有效期限有误,需重新办理。王峰即告知宋某、任某、姬某暂停作业,待重新开出用火作业票后再行作业。宋某、任某、姬某在作业现场等候时,刘家君到现场了解情况后,要求三人继续作业,三人没有拒绝,按照刘家君的指挥进行作业,其中任沁使用砂轮机将已焊接好的法兰进行切割。9时50分左右,切割产生的火花引爆污水池内的可燃气体导致闪爆事故发生。事故造成宋某、任某、姬某3人受伤,其中姬某在送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事故发生场地附近的五建公司、中科炼化公司化工三部等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救援。化工三部安全主管张泽先后9时54分在办公室打电话报120急救、9时59分打电话(电话号码8936119报中科炼化公司消防队、10时07打电话给安全生态环境部潘汉宣报告事故化工三部安全员陈维全9时59分打电话向公司生产调度部门报告生产调度部门随后启动应急预案同时电话汇报给公司打电话报120急救、9时59分打电话(电话号码8936119报中科炼化公司消防队、10时07打电话给安全生态环境部(郑文清总监、部长)、生产技术部(梁超杰部长、张志忠副部长)、设备工程部(陈志雄部长)、办公室(朱明丽主任),请求马上安排人员到事故现场救援。10时02分中科炼化公司消防队赶到现场救援,10时03分中科炼化公司领导及值班人员、化工三部打电话报120急救、9时59分打电话(电话号码8936119报中科炼化公司消防队、10时07打电话给安全生态环境部、生产技术部等人员相继赶到现场参加救援。10时05分,五建公司用车辆将3名伤者送到东简卫生院抢救,伤者姬某经抢救无效于10时43分死亡;2名伤者宋某、任某10时46分由120急救车从东简卫生院出发,转院到广东医科大学湛江附属医院救治22时中科炼化公司督促五建公司向湛江经开区总值班室报告事故,五建公司于22时25分向湛江经开区总值班室报告事故。湛江经开区总值班室于23时38分报告湛江市委市政府,23时40分报告湛江市应急管理局。中科炼化公司五建公司对该事故信息报告超过规定上报时间11个多小时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善后相关工作已完成

(四)事故应急救援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相关企业能及时反应、密切配合,没有造成次生事故。相关企业未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属地政府报告事故,造成事故迟报。调查中科炼化公司、五建公司存在迟报事故行为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伤亡人员

事故造成姬某死亡,宋某(已出院)、任某(已出院)受伤。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有关统计规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三、事故直接原因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的直接原因为:EO/EG装置排出的含有环氧乙烷的废水进入污水池,因温度较高废水逐渐析出环氧乙烷气体,与污水池上方空气混合后达到了爆炸极限在作业人员使用砂轮机切割法兰,产生的火花飞溅到污水池孔盖板上,从盖板缺口处进入污水池内点燃环氧乙烷气体,导致闪爆发生,造成在现场作业的姬某死亡宋某、任某受伤。

四、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科炼化公司、五建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中科炼化公司

1.安全风险识别及管控缺位。EO/EG装置在进入试生产后,中科炼化公司没有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状态从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调整至生产运行安全管理,忽视投入运行后的EO/EG装置及附属设施污水池存在的安全风险。在日常管理中,仅按照环保要求对污水池进行环保数据监测,未针对其危险特性实施安全管理。安全风险识别及管控缺位

2.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缺失。EO/EG装置在建设期转为试生产期后,未组织五建公司中科项目部等保运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安全风险防范和事故应急管理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缺失

3.特殊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位。“9·19”闪爆事故作业当天凌晨水池有废水排入,在化工三部已有动火作业计划的情况下,排放废水当班人员未及时通知化工三部动火组织人员停止用火或采取防范措施,沟通协调不畅施工作业前,中科炼化公司虽然进行JSA(工作危害分析法)分析,但分析缺乏针对性未针对作业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对施工方进行有效的安全技术交底,仅告知施工方关闭管线阀门即可作业,特殊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流于形式;作业监护人员未采取措施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防范和管控,未对污水池人孔、管线孔洞进行覆盖或封堵,导致切割火花进入污水池

4.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存在漏洞。中科炼化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中科炼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细则》第3.2.6条“(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用火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业务主管领导签发;(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用火申请单位装置主管及以上领导签发;(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用火申请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审批签发”的规定,所有用火作业许可证均由“用火申请单位”签发,导致事故发生前中科炼化公司所有用火作业许可证均由各个运行部人员签发,严重违反国标规定。导致发生事故的用火作业审批过程中,化工三部岗位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放任施工方随意填开用火作业票证和冒签、代签他人名字,用火作业票证管理混乱,用火作业流程管理形同虚设

5.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刘家君在用火作业票证未重新开出且无用火监护的情况下,违章指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动火作业。现场作业人员在明知用火作业票证未重新开出且无用火监护的情况下,没有拒绝违章指挥,按照刘家君的要求进行用火作业,使用砂轮机切割法兰,导致产生的火花飞溅入污水池内点燃环氧乙烷气体,导致发生闪爆

6.工艺纪律执行不严。18日凌晨污水池内及泵附近的可燃/有毒气体超标报警信息均出现在DCS(集散控制系统)上,但中科炼化公司夜班人员未进行处理,也未将该情况交接给下一班人员。9月18日晚8点废水池区域即有报警信号,直至9月19日凌晨2-3点间中控室值班人员才联系现场作业班长去该区域查看情况,事后并未跟踪问题是否解决9月18日晚班作业人员下班时报警依旧没有解除,9月19日白班值班人员也未跟进处理此事

(二)五建公司

1.用火作业许可证弄虚作假。五建公司中科项目部将苏州华宇公司劳务分包纳入本部门管理体系,实施统一管理,苏州华宇公司在中科炼化项目中以五建公司的名义从事劳务分包作业。进入保运阶段后,按照化工三部对上海工程公司下达的用工要求,提供相应的施工作业人员给五建公司安排及管理,苏州华宇公司仅对其施工作业人员进行行政后勤管理。苏州华宇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王峰在9月19日办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上冒签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赵海强和苏州华宇公司用火作业监护人马妹的名字,代签施工单位负责人马振贤的名字,致使相关安全管理环节未得到有效把控。五建公司中科项目部施工负责人马振贤在进入EO/EG生产装置保运阶段后,委托王峰在用火作业证上多次代其签名,对用火作业安全疏于管理,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

2、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失职缺位。五建公司在进入保运阶段后,未对作业安全风险进行辨识,仅依赖化工三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风险的辨识和安全交底,对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区域用火作业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9月18日下午,五建公司安排苏州华宇公司作业人员在没有用火作业许可和无用火监护人的情况下进行用火作业,对管线实施了切割9月19日上午用火作业时,用火监护人马妹对用火作业许可证要求的安全措施未进行安全确认,未采取任何安全监护措施,并放任王峰冒其签名的行为,不认真履行用火监护职责

3.用火作业安全管理“以包代管”。五建公司直接将华宇公司劳务人员交由中科炼化化工三部安排工作,施工全程无五建公司技术管理人员参与,“以包代管”9月18日和9月19日上午的用火作业中,作业现场全程无五建公司人员参加管理

4.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五建公司在日常管理中,以班会、安全例会、安全大会、安全喊话等形式替代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在导致事故发生的用火作业中,苏州华宇公司的作业人员(由五建公司实施统一管理从业安全法律意识薄弱,不了解从业人员的法定安全生产权利,盲目听从违章指挥,同时也反映了五建公司依法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中科(广东)炼化有限公司“9·19”闪爆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为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提出以下处理的建议:

企业人员

中科炼化公司苏州华宇公司中石化五建公司23人进行处理。具体名单(略)

)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中科(广东)炼化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严重漏洞,未能及时从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状态调整到试生产安全管理状态,安全风险识别缺位,未对污水池安全风险进行有效辨识和管控,未对用火作业方进行有效的安全技术交底,危险化学品生产区域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形同虚设,违章指挥作业人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区域进行用火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湛江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事故迟报情节,对中科炼化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2.五建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施工作业管理严重不负责任,轻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保运作业的危险性和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缺乏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保运作业必要的专业知识和防范意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区域内的用火作业安全底数不清,劳务分包单位疏于管理,特殊作业流程和现场管理缺位,不依法有针对性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湛江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事故迟报情节,对五建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姬某,苏州华宇公司员工,盲目服从违章指挥进行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9·19”闪爆事故暴露出中科炼化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不到位,安全管理层层设卡、层层失守等问题。中科炼化公司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立即将安全生产管理从建设阶段调整到生产阶段上来,全面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做到安全管理责任到人到岗,坚决杜绝现场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形式化,牢牢守住安全底线。

(二)改进信息报告机制,明确事故报告职责和机制。此次事故信息报送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暴露出中科炼化公司、五公司在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方面存在机制、流程与执行较大漏洞,两家企业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严肃、认真查清问题原因,明确事故报告的内设部门和人员,完善报告机制,制定问责措施,协调部门联动,坚决杜绝职责不清、执行不力、推诿扯皮现象。

(三)突出针对性实效性,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中科炼化公司、五公司要针对这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对员工广泛开展动火作业等特殊作业的技能、风险辨识、规定、安全防护、应急培训、事故救援处置等培训,提高员工辨识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事故应急处置的安全意识和防护技能促进试生产期间作业安全

(四)落实管理制度规定,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中科炼化公司要按照“四令三制”的工作要求,全面加强动火作业管理。要切实执行国家有关动火作业的标准规范和企业内部动火作业制度规定,对动火作业的用火票审批、技术交底、交叉作业、气体检测和现场防护等环节开展排查治理,全面提升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五)堵塞安全管理漏洞,加强外包作业安全管理。中科炼化公司、五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中暴露出的外包单位、外包作业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制度不落实、措施不落实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对外包单位、外包作业实行统一管理。要完善外包单位、外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对外包单位的考核奖惩,加强对外包作业人员的开展针对性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决杜绝“以包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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