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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湛江海滨船厂1#码头“7.13”触电死亡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

时间:2015-10-28 08:56:10 来源:湛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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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海滨船厂、湛江武船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20157131534分,湛江海滨船厂1#码头1号泊位的新造2#船主配电板室发生一起触电伤害事故,造成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132.8948 万元为了吸取事故教训,教育与惩戒有关人员,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湛江海滨船厂1号码头“7·13”触电死亡事故调查处理问题的复函》(湛府办函201598)要求,现做出以下处理意见:

、免予责任追究人员

张鹏飞,湛江武船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湛江武船公司)员工,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本应追究其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批复,免于责任追究。

二、给予行政处分人员

(一)李志权,湛江武船公司员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批复,由湛江武船公司解除李志权的劳动合同,作辞退处理。

(二)刘金阳,湛江武船公司员工,担任作业班班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批复,由湛江武船公司解除刘金阳的劳动合同,作辞退处理。
   
(三)陶飞,湛江武船公司员工,担任湛江海滨船厂2号客货运输船电气设备安装调试现场总指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批复,由湛江武船公司按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和经济处罚。
   
(四)羿雪堂,湛江武船公司员工,担任副总经理兼生产技术部部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批复,由湛江武船公司按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给予记过处分和经济处罚。

(五)何耀,湛江海滨船厂员工,担任该厂建造的2#新型客货运输船监造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批复,由海滨船厂按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给予警告处分和经济处罚。
   
(六)郑志平,湛江海滨船厂员工,担任安全保卫处专职安全员,负责该厂建造的2#新型客货运输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批复,由海滨船厂按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给予警告处分和经济处罚

三、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湛江武船公司在事故中负有责任,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批复,由湛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湛江武船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

四、落实有关整改措施

湛江海滨船厂、湛江武船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湛江海滨船厂、湛江武船公司要在20151110前将责任追究和有关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湛江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郑群 周羽,电话:3181517,传真:3310300

 

附件:

1.湛江海滨船厂1#码头“7.13”触电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湛江海滨船厂1号码头“7·13”触电死亡事故调查处理问题的复函(湛府办函201598

 

 

                          湛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101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湛江市安全监管局、湛江市纪委监察局、湛江市检察院、

       湛江市公安局、湛江市交通运输局、湛江市总工会。

  湛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1011印发

校对人:郑群

附件1

 

湛江海滨船厂1#码头“7.13”触电

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157131534分,湛江海滨船厂1#码头1号泊位的新造2#船主配电板室发生一起触电伤害事故,造成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132.8948 万元。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5714日,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张建升为事故调查组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有关人员组成的湛江海滨船厂“7·13”触电死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机械电气技术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市事故调查组于2015714日进驻湛江海滨船厂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取证、专家论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湛江海滨船厂(以下简称“海滨船厂”)。

海滨船厂成立于1987年,工商登记住所:湛江市海滨大道中26;工商注册登记编号:440807000000315法定代表人:陈培德;公司类型:全民所有制;工商注册资金:人民币壹亿肆仟壹佰贰拾陆万元;现有员工近1800多人经营范围:船舶修理,中小型船舶建造,各种机械配件、铸件和大功率柴油机缸套系列产品制造,机械、电气、设备维修安装,船体结构测厚;金属表面工程技术、热处理等等。

(二)湛江武船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船公司”)。

武船公司成立于20132月,工商登记住所:湛江开发区海滨东一路西10号实验楼首层东侧101105房内;工商注册号:440800000007805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控股);法人代表:贾平;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佰万元;员工:335人;生产经营范围:船舶修造、维护(除渔业船舶修造);机电设备安装及维修(除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船舶技术咨询服务。于2014225日取得三级保密资格单位证书(编号:GDC14027),2014512日取得《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14QJ20089ROS)。

经查,武船公司于20141224日与海滨船厂签订《新型客货运输船2#船电气工程建造合同》,包工不包料,总造价289.8万元。工程期限12个月。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和应急处置情况。

2015713下午1430分左右,湛江海滨船厂外包施工单位武船公司电气现场施工负责人陶飞,安排电工班电工张鹏飞到海滨船厂1#泊位的新造2#船主配电室,安装由主配电板至组合启动屏风油遥切的2根电缆。1534分左右,海滨船厂现场巡查员陈汉龙巡检到新造2#船副机舱主配电板室,发现张鹏飞在主配电板五屏后面跪着,头肩伸入配电屏内,他大喊张鹏飞数声,未见其回答,陈汉龙马上意识到可能发生触电事故,立即呼叫湛江武船配电值班人员李志权,李志权断电后马上呼叫湛江武船电气现场负责人陶飞救人。然后李志权和陶飞等人将张鹏飞从主配电板后的通道内抬出甲板面,现场为其进行人工呼吸、人工胸外挤压抢救。事故发生后,陈汉龙立即报告海滨船厂造船办主管领导,并拨打120求救。湛江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护车于15:50赶到事故现场,医务人员马上对张鹏飞进行现场抢救,约10分钟后将其抬上救护车送到422医院。医务人员持续抢救了2个多小时,于18:05分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海滨船厂领导、安全保卫处、造船厂办及武船公司相关负责人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保护事故现场。

(二)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湛江海滨船厂、湛江武船公司领导对死者家属进行了慰问和安抚。于2015716日,湛江武船公司与死者家属亲属签订了赔偿协议,一次性给予死者家属亲属经济赔偿128万元。死者尸体于2015716日在湛江殡仪馆火化。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情况。

张鹏飞,男,汉族,未婚,身份证号码420116199*********,系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木兰张家冲村人,1991102日出生,初中文化,20109月应聘进入武船公司工作,一直在武船公司当电工。

 ()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湛江海滨船厂“7.13”触电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2.8948万元(医院抢救费用4600元,丧葬费用8400元,死者亲属来往住宿、用餐、车票费用3.5948万元,死亡赔偿费用128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张鹏飞违章操作,单独一人在带电区域不申请停电和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电气作业,将手和头伸入第五屏后部带电的汇流排下部狭窄空间进行作业,导致身体左后肩与带电的汇流排连接的裸露接点下部接触触电致死。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湛江武船公司的电气现场施工负责人陶飞违反了操作规程,明知新造2#船副机舱主配电板第五屏有电,却安排张鹏飞单独一人安装主配电板第五屏至组合启动屏风油遥切的2根电缆工作,对作业现场不派人监护或专护、不申请停电或采取安全措施。这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湛江武船公司的配电板值班人员李志权,违反劳动纪律,当班期间擅自离开岗位,造成事故发生时不能及时发现、断电和抢救。这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3)湛江武船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落实。这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三。

4)湛江海滨船厂对外包单位武船公司现场电气施工作业监督管理不到位。这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四。

(二)事故发生的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湛江海滨船厂1#码头1号泊位的新造2#船“7.13”触电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为,湛江海滨船厂1#码头1号泊位新造2#船“7.13”触电死亡事故,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为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规行为处罚暂行规定》、《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该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一)免于责任追究人员的建议。

张鹏飞,湛江武船公司员工,从事电工作业。据查,张鹏飞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和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违反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定,违章作业造成触电死亡。其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本应追求其责任,但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的建议。

1、李志权,湛江武船员工。据查,李志权未满18周岁,未经岗前培训上岗;其当班期间违反劳动纪律,擅自离开值班岗位,造成事故发生时不能及时发现、断电,丧失了事故发生时刻使触电者快速脱离带电体的机会和抢救的宝贵时间。其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湛江武船公司解除李志权的劳动合同,作辞退处理。

2、刘金阳,湛江武船公司员工,担任作业班班长。据查,刘金阳履行职责不力,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安排单人担任从事电气作业,且安全巡查检查缺位,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电气事故隐患。其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湛江武船公司解除刘金阳的劳动合同,作辞退处理。
    3
、陶飞,湛江武船公司员工,担任湛江海滨船厂2号客货运输船电气设备安装调试现场总指挥。据查,陶飞履行职责不力,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安排单人担任从事电气作业,且安全巡查检查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湛江武船公司按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和经济处罚。
    4
、羿雪堂,湛江武船公司员工,担任副总经理兼生产技术部部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据查,羿雪堂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不力,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工作不落实。其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湛江武船公司按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给予记过处分和经济处罚。

5、何耀,湛江海滨船厂员工,担任该厂建造的2#新型客货运输船监造员。据查,何耀履行职责不到位,安全生产巡查措施督促落实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其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海滨船厂按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给予警告处分和经济处罚。
    6
、郑志平,湛江海滨船厂员工,担任安全保卫处专职安全员,负责该厂建造的2#新型客货运输船的安全管理工作。据查,郑志平履行职责不到位,安全生产巡查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其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海滨船厂按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给予警告处分和经济处罚。

(三)建议给于行政处罚的建议。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议由湛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湛江武船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议

(一)吸取教训,强化安全生产工作。7.13”触电死亡事故发生暴露出企业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淡薄,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不落实等问题。海滨船厂、武船公司要吸取教训,痛定思痛,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特别突出位置抓紧、抓实、抓好。要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尤其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安全生产法》赋予的法定责任,切实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监管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二)加强协调,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海滨船厂、武船公司要严格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理顺各自安全生产责任,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防止在管理上出漏洞、存在盲点。

(三)突出重点,强化基层动态管理。海滨船厂、武船公司要强化作业场所第一线的动态安全管理,突出抓好码头、船坞、船舶、现场施工、机械安装、仓储、特资库等重要部位(区域)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杜绝和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使员工真正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的“三不伤害”

    (四)采取措施,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海滨船厂、武船公司要认真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切实抓好全员、新员工、转换岗位员工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和安全管理水平,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杜绝“三违”行为,有效地防范和遏制伤亡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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