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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湛江市坡头区“5.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

时间:2015-07-31 17:38:42 来源:湛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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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头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155132220分,坡乾线坡头区坡头镇峒尾村路口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0.93万元为了吸取事故教训,教育与惩戒有关人员,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湛江市坡头区“5·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查处理问题的复函》(湛府办函201571)要求,现做出以下处理意见:

、免予责任追究人员

(一)陈锦亮,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街道人,无号牌红色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这起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二)林观海,湛江市坡头区坡头镇人,无号牌白色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这起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二、给予行政问责单位

(一)坡头交警大队二中队、机动中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给予坡头交警大队二中队、机动中队通报批评,并对坡头交警大队领导诫勉谈话。

(二)责成坡头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吸取血的教训,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责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外通报事故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打击无牌无证机动车行动工作方案,将打击无牌无证机动车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和考核,严格责任落实,确保工作落实。

三、落实有关整改措施

坡头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坡头大队、坡头镇政府、南调街道办事处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各有关单位要在2015831前将责任追究和有关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湛江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郑群 周羽,电话:3181517,传真:3310300

 

附件:

1.湛江市坡头区“5·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湛江市坡头区“5·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查处理问题的复函》(湛府办函201571

 

 

 

 

 

 

 

 

 

 

 

                          湛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72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湛江市安全监管局、湛江市纪委监察局、湛江市检察院、

       湛江市公安局、湛江市交通运输局、湛江市总工会。

  湛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729印发

校对人:郑群

附件1

 

湛江市坡头区“5·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155132220分,在湛江市坡乾线坡头区坡头镇峒尾村路口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2辆摩托车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90.93万元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5514日,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人员组成的湛江市坡头区5·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的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陈锦亮,男,汉族,17岁,坡头区乾塘镇人,身份证号码44080419******081X,未取得两轮摩托车驾驶证,系无号牌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码已磨掉)驾驶员,事故发生当场死亡。

2、林观海,男,汉族,18岁,坡头区坡头镇人,身份证号码44080419******0515,未取得两轮摩托车驾驶证。系无号牌白色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40720265)驾驶员,事故发生当场死亡。

(二)事故车辆情况

1无号牌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品牌SUKIDA,红色,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已打磨掉,无车辆号牌,实际使用人为陈锦亮。

2、无号牌白色船仔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品牌型号赤兔马牌CTMI25T-100,白色,车架号码LE6TCJDW9E1010263,发动机号码140720265,无车辆号牌,实际所有人为林日生,系林观海父亲。经查,该车辆事故发生前超载2人。

二台摩托车因严重损坏,无法进行技术检验鉴定。

(三)事故路段交警执勤情况

湛江市坡乾线坡头区坡头镇峒尾村口路段,属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坡头大队二中队监管区域。据查,2015513日上午830分,二中队中队长李康泉带领副中队长阮观轩、协警王屏光、邱学武到龙头镇参与龙头镇创建市生态文明镇的交通整治工作,直到下午19时才结束;晚上20时左右吃过晚饭后,李康泉与当班副中队长阮观轩于2040分开始到国道325线龙头路段、廉坡线和坡乾线不间断地执勤巡逻,2306分,李康泉接到李田福大队长关于坡乾线垌尾村路口路段发生较大交通事故的消息,他迅速带领值班民警及协警四人从龙头镇出警,2335分到达现场,参与事故现场维护、疏导交通等工作。

(四)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发生在湛江市坡乾线坡头区坡头镇峒尾村路口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乾唐镇方向,西往坡头镇方向。水泥性质路面,属机非混合道路,全宽8米,道路中间施划有单黄虚线;机非混合道两侧各有一条沙土路肩,宽1.9米。路面完好、干燥,夜间无路灯照明。道路两侧为峒尾村,北侧为大珊园村。

二、事故发生经过、接处警、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的情况

2015513,陈锦亮驾驶无号牌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湛江市坡乾线由坡头镇往乾塘镇方向行驶。大约2220分左右,行驶至坡头镇峒尾村路口路段时,不靠道路右侧行驶,却越过道路中心线偏左行驶,与对向由林观海驾驶无号牌黑白色船仔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上搭载马思敏、袁小蝶、马锦芳)发生激烈碰撞,导致陈锦亮、马思敏现场死亡,林观海受重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袁小蝶、马锦芳受伤,以及两辆车不同程度损坏。

(二)事故接处警情况

20155132229分,坡头交警大队值班室陈芳芳接到“122”报警指令,称在湛江市坡乾线坡头区坡头镇垌尾村路口路段发生2辆摩托车对向相碰撞伤亡事故。接警后,当班民警陈春鸿、谢冠聪于2233分出警,2250左右到达事故现场勘查,发现现场已有2人死亡,另外3人被救护车运走抢救(其中1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立即向大队长李田福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领导报告。大队长李田福与副大队长朱华带领交管中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随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吴小明支队长带领交管大队、技术大队相关人员赶到现场指导事故处理工作。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229分,接到事故报告后,坡头区委书记梁培、区长崔青马上对事故救援、现场处置、善后工作提出了要求。邹文光常务副区长赶到现场组织指挥处置工作,坡头区安监局、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区分局及坡头镇政府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相继赶到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市安监局、市交警支队相关领导赶到现场,指挥协调救援处置工作。据查,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时、到位、有效,该路段于514零时30分恢复畅通。

(四)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坡头区成立了事故善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对伤亡人员家属进行了安抚。经交警部门牵头组织事故相关责任人亲属与死者亲属就死亡赔偿事项进行协商,根据有关赔偿标准,给予死者陈锦亮、林观海和马思敏的丧葬费、赔偿金均为26.31万元,伤者袁小蝶、马锦芳治疗费为6万元;死者陈锦亮、林观海和马思敏尸体于530日前在湛江市殡仪馆火化。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情况

1、陈锦亮,男,汉族,17岁,坡头区乾塘镇人,身份证号码44080419******081X,无业,未取得两轮摩托车驾驶证,系无号牌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事故发生当场死亡。

2、马思敏,女,汉族,15岁,坡头区南调街道人,无业,身份证号码44080419******0240,其乘坐林观海驾驶的无号牌白色普通二轮摩托车,事故发生当场死亡。

3、林观海,男,汉族,18岁,坡头区坡头镇人,无业,身份证号码44080419******0515,未取得两轮摩托车驾驶证,系无号牌白色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事故发生时受重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受伤人员情况

1、袁小蝶,女,14岁,汉族,坡头区坡头镇人,身份证号码44080420******0522其乘坐林观海驾驶的无号牌白色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事故发生中受伤。

2、马锦芳,女,16岁,汉族,坡头区南调街道人,身份证号码44080419******0245其乘坐林观海驾驶的无号牌白色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事故发生中受伤。

(三)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湛江市坡头区“5·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93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事故调查组在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该起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经过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对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如下:

(一)直接原因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陈锦亮驾驶无号牌的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在事发路段越过道路中心线偏左行驶,与对向来车相碰撞,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林观海驾驶无号牌的白色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二。

(二)间接原因

坡头交警大队二中队查处打击辖区无牌摩托车上路和无证驾驶不到位,机动中队对辖区日常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这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陈锦亮独自驾驶摩托车上路,不搭人不载货;林观海搭载的马思敏、袁小蝶、马锦芳之间是朋友关系。事故调查组认定,坡头区坡头镇垌尾村路段“5.13”较大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为,湛江市坡头“5.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2台摩托车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90.93万元,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为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该起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提出以下处理的建议: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人员

1.陈锦亮,湛江市南调街道人,无业。经查,陈锦亮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的红色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未能遵守靠道路右侧行驶的规定,在事发路段越过道路中心线偏左行驶,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及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本应追究其责任,但鉴于其已在这起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2.林观海,湛江市坡头区坡头镇人,无业。经查,林观海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的白色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及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车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本应追究其责任,但鉴于其已在这起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给予行政问责的单位

1、坡头交警大队二中队对辖区无证驾驶无牌号摩托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打击不到位,机动中队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给予坡头交警大队二中队、机动中队通报批评,并对坡头交警大队领导诫勉谈话。

2、建议责成坡头区人民政府向湛江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吸取血的教训,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责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外通报事故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打击无牌无证机动车行动工作方案,将打击无牌无证机动车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和考核,严格责任落实,确保工作落实。

六、整改措施

为了有效地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吸取坡头5·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效办法,认真落实以下几项措施:

(一)坡头区政府要广泛利用网站、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形式,扎实持久地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意识,营造道路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坡头大队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加强日常道路执勤巡逻管理,确保车辆行驶安全。要以整治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套证、盗抢嫌疑等四类车辆为重点,严厉查处酒后驾驶、超速超载超员、不戴安全头盔,遮挡号牌、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凡发现无牌无证、假牌假证、过期报废等非法违法上路车辆,一律扣查,严厉惩处。

(三)坡头镇政府、南调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要求,进一步健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的作用,层层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道路安全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地防范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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