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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湛江市坡头“9·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

时间:2016-11-25 20:45:41 来源:湛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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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头区人民政府,市国资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坡头大队,湛江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海东大道项目分公司:

2016年9月6日下午6时左右,在海东快线(海东快线,下同)坡头区官渡镇三角村路口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台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1026642.5。为了吸取事故教训,教育与惩戒有关人员,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湛江市坡头区“9·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查处理问题的复函》(湛府办函2016〕131号)要求,现做出以下处理意见:

、免予责任追究人员

(一)王飞燕,无号牌电动车驾驶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这起事故中死亡,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批复,免于责任追究。

二、给予责任追究人员

杨馨,BR71R1号牌小轿车驾驶人,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批复,建议由交警部门依法对杨馨进行处理。

三、给予行政问责单位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批复,责成坡头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吸取事故教训,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湛江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海东大道项目分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批复,由市国资委给予湛江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海东大道项目分公司通报批评。

四、落实有关整改措施

坡头区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镇(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坡头大队、湛江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海东大道项目分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各有关单位要在2016年12月30日前将责任追究和有关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湛江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周羽,电话:3181517,传真:3310300)

 

附件:

1.湛江市坡头区“9·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湛江市坡头区“9·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查处理问题的复函》(湛府办函2016〕131号

 

  

                          湛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25日

 

附件1

 

湛江市坡头区“9·6”较大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9月6日下午6时左右,在海东快线(海东快线,下同)坡头区官渡镇三角村路口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台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102664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6年9月7日,湛江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梁肖斌为事故调查组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人员组成的湛江市坡头区“9·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粤BR71R1号牌小轿车、驾驶人及所有人基本情况

1、BR71R1号牌小轿车基本情况

BR71R1号牌小轿车,中文品牌:飞度牌,车辆类型:小型轿车,车辆型号:HG7155DAC4,车辆识别代码:LHGGK5859F2012611,发动机号:1012686,行驶证芯编号:44X0020850940,车辆颜色:黄,使用性质:非营运,出厂日期:2014年7月7日,注册日期:2014年7月18日,检验有效期止:2016年8月31日,强制报废期止:2099年12月31日,机动车行驶证发证日期:2014年7月18日,发证单位: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所有人:杨馨。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发生时,粤BR71R1号牌小轿车车速为93.2km/h。

2、BR71R1号牌小轿车驾驶人及所有人基本情况

杨馨,男,汉族,1980年8月11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03********1516,大学专科学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文明北一路29号1栋503房,现住珠海市新加坡花园29栋403房,已婚,配偶练洁云,育有一子杨帆,在珠海市优势网络科技公司工作,2000年4月25日领取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至:2022年4月25日止,驾驶证号:440803********1516,BR71R1号牌小轿车所有人。事故发生时,杨馨驾驶BR71R1号牌小轿车。经公安交警部门检测,事故发生时,杨馨血液没有检出乙醇成份。

(二)无号牌电动车、驾驶人基本情况

1、无号牌电动车基本情况

无号牌电动车,品牌:台邦牌,外廓尺寸:1550X550X1100mm,车架号:166021403003016,电机号码:YDWDF06021244,经交警部门鉴定为超标电动车,实际使用人:王飞燕。

    2、无号牌电动车驾驶人基本情况

王飞燕,女,汉族,1986年12月19日生,身份证号码:511304********562X,住坡头区官渡镇三角村139号,无号牌电动车实际使用人、驾驶人,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事故中死亡。

(三)事故路段交警执勤情况

海东快线三角村路段,属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坡头大队机动中队监管区域。据查,事故发生当天,机动中队袁志喜指导员带领民警肖岗及2名辅警从早上8时开始,沿海东快线及国道325线巡逻,至12时返回坡头大队午餐、午休,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1起、查扣电动车3辆;14时30分,袁志喜指导员带领肖岗等4人继续沿海东快线及国道325线巡逻,又查处交通违法行为3起,至18时到龙头镇二中队驻点值班,没有发现脱岗、离岗行为。

(四)事故发生路段路面情况

现场道路位于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海东快线官渡镇三角村路口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行方向往坡头镇,北行方向往官渡镇,沥青性质路面,双向6条机动车道,宽22米,道路中间设有金属隔离带,机动车道两侧各有一条非机动车道,宽2米,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画有分界线,路面完好、潮湿,夜间无路灯照明,道路东西两侧均往官渡镇三角村,道路中间开口处设有隔离设施,没有警示桩和反光标识,往官渡镇三角村路口设有“右转弯”、“让行”、限速“80”、“T型交叉”标志牌,事故路段限速80km/h。

经查,事故发生路段(海东快线)产权属湛江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9月5日正式开工建设,2016年6月28日完工并交付使用。事故发生路段原设计为T型路口,并在路口往南约40米(K2+040)处增设涵洞通道用作道路两边村民过往通道。但施工单位在完成该路段施工后,当地村民以涵洞通道通车不方便,且涵洞通道两侧的连接道路征地问题未解决为由,强行拆除该路段事故发生处的中央隔离带,改变为十字路口,作为日常村民过往海东快线的通道;2015年7月13日,官渡镇三角村委三角村民小组发函官渡镇人民政府要求增设该十字路口;2015年7月15日,根据三角村民小组的请示,官渡镇人民政府发函湛江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海东大道项目分公司,要求增设该十字路口;2015年8月28日,湛江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海东大道项目分公司开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同意在立交主线GNK2+085附近增加平交设计。增设平交路口后,湛江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海东大道项目分公司没有及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和反光标识,没有及时调整道路路口平面交叉交通标志。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情况

2016年9月6日,杨馨驾驶BR71R1号牌小轿车搭载练洁云、杨帆,由珠海市往湛江市霞山区方向行驶18时左右,杨馨驾驶BR71R1号牌小轿车从海东快线由北往南行驶,至海东快线坡头区官渡镇三角村口路段时,与王飞燕驾驶由东往西横穿海东快线的无号牌电动车(搭载黄智铭、黄诩天)发生碰撞,致王飞燕、黄智铭、黄诩天当场死亡。

(二)事故接处警情况

2016年9月6日18时01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坡头大队值班室接到“110”报警指令,称在海东快线坡头区官渡镇三角村口路段发生一辆小轿车和电动车相撞事故。接警后,坡头大队刘峥嵘副大队长于18时05分带领民警赶往事故现场处置,18时30分左右到达现场,发现现场有3人死亡,刘峥嵘副大队长立即将情况报告李田福大队长。李田福大队长接报后立即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坡头区委、区政府相关领导报告,并向坡头区政府应急办、安全监管局等部门通报情况。坡头区政府应急办、安全监管局接报后分别向市政府应急办、市安全监管局报告。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接到报告后,坡头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受坡头区委书记梁培委托,区长崔青率领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以及坡头公安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坡头大队、区政府应急办、区安全监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官渡镇等单位领导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相关领导也及时赶到现场,指挥协调救援处置工作。据查,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时、到位、有效,该路段于9月6日20时40分恢复畅通。

(四)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坡头区成立了事故善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对伤亡人员家属进行了安抚。目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坡头大队正组织事故相关责任人与死者亲属就死亡赔偿事项进行协商,但尚未达成赔偿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广东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经公安交警部门计算,死者王飞燕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扶养人费用合计414567.5元,死者黄智铭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合计303537.5元,死者黄诩天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合计303537.5元,总合计1021642.5元。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情况

1、王飞燕,女,汉族,1986年12月19日生,身份证号码511304********562X,住坡头区官渡镇三角村139号,无号牌电动车使用人、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

2、黄智铭,男,汉族,2012年4月28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04********1310,住坡头区官渡镇三角村139号,王飞燕之子,无号牌电动车乘客,事故发生时乘坐王飞燕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在事故中死亡。

3、黄诩天,男,汉族,2014年8月25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04********1332,住坡头区官渡镇三角村139号,王飞燕之子,无号牌电动车乘客,事故发生时乘坐王飞燕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在事故中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湛江市坡头区“9·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26642.5元(王飞燕、黄智铭、黄诩天三人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扶养人费用合计1021642.5元,车辆损失约5000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事故调查组在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该起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经过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对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如下:

(一)直接原因

 1、王飞燕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超标电动车借道通行时,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不按核定的人数载人,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与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BR71R1号牌小轿车号牌小轿车相撞。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杨馨驾驶BR71R1号牌小轿车雨天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超速行驶(事故发生时粤BR71R1号牌小轿车车速93.2km/h,该路段限速80km/h),与横穿马路王飞燕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相撞。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二。

(二)间接原因

湛江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海东大道项目分公司在事故发生路段增加平面交叉路口后,没有按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设置道路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和反光标识,且道路路口平面交叉交通标志设置不规范,对事故发生路段的事故隐患整治不到位。这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湛江市坡头区“9·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营运车辆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为,湛江市坡头区“9·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2台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1026642.5元,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为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该起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提出以下处理的建议:

(一)免于责任追究人员

王飞燕,无号牌电动车驾驶员。经查,王飞燕安全意识缺乏,驾驶无号牌超标电动车借道通行时,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不按核定的人数载人,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与杨馨驾驶的粤BR71R1号牌小轿车碰撞,造成事故发生主要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本应追究其责任,但鉴于其已在这起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追究责任人员

杨馨,BR71R1号牌小轿车驾驶人。经查,杨馨驾驶BR71R1号牌小轿车雨天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超速行驶,与横穿马路王飞燕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事故的发生,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交警部门依法对杨馨进行处理。

(三)建议给予行政问责单位

1、责成坡头区人民政府向湛江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吸取事故教训,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湛江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海东大道项目分公司没有及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国资委给予湛江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海东大道项目分公司通报批评。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一)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坡头区人民政府和坡头区各镇(街)特别是官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深刻吸取“9·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惨痛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和指示,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充分发挥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的作用,层层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道路安全宣传教育,对海东快线沿线的村庄要采取进村到户的方式广泛开展道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切实增强沿线村民的安全防范意识。同时要加强应急救援管理,保障信息畅通,认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地防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二)排查整治事故发生路段事故隐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坡头大队在巡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尽快函告道路业主单位组织整改,确保行车安全。湛江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海东大道项目分公司要对海东快线开展一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尽快整治事故隐患,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反光标识、交通标志。同时,要立即封闭事故发生路段平交路口,尽快开通涵洞通道,并运用人防技防等措施,对群众私开中间隔离带等行为早发现、早处置,严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强化路面巡查管控。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坡头大队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加强日常道路执勤巡逻,严查酒后驾驶、超速超载超员、不戴安全头盔,遮挡号牌、无牌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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