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更好地理解《湛江吴川国际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内容和意义,现就《规定》的修订背景、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及特点等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与必要性
湛江市作为省域副中心城市和北部湾中心城市,湛江吴川国际机场是其深度融入“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的关键支撑。机场的建成投用,对于承接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由贸易港、西部陆海新通道三大国家战略的辐射效应,打造粤西地区新的增长极具有重大意义。
我市原《湛江吴川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于2022年3月印发,有效期三年,已于2025年3月到期。近年来,国家及省级层面关于民航安全、净空保护、电磁环境及噪声防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标准持续更新和完善,对机场安全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更细的要求。特别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上位法的出台,使得原《规定》部分内容在合规性、适应性上面临挑战。为确保机场持续安全运行,并与最新法律法规保持同步,及时修订本《规定》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二、制定目的
本次修订旨在通过完善地方规范性文件,建立权责清晰、协调有力、管控有效的机场安全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其核心目的是:
1.强化安全底线:严格规范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各类活动,防范化解影响飞行安全的各类风险隐患,确保机场飞行安全和正常运营。
2.落实法定职责:细化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及机场运营单位(湛江机场公司)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与协作机制。
3.衔接上位法规:确保《规定》的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等最新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保持一致,提升管理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4.优化管理流程:对建设项目审核、障碍物管理、干扰排查等工作流程进行明确和优化,提高管理效率和可操作性。
三、政策依据
《规定》严格依据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制定,主要依据包括: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行政法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
地方规范性文件:《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湛府规〔2021〕93号)。
技术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四、文件的制定说明
(一)必要性
原规定已到期,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上位法近年已修订更新,地方规定需及时同步调整以确保合规。机场跨市运行,管理复杂,随着发展,净空、电磁、噪声等方面出现新挑战,原条款需完善以提升管理效能。修订是强化责任、细化措施、预防风险,保障机场持续安全运行的直接需要。
(二)可行性
原规定已实施多年,各方具备管理经验和协作基础,本次修订是优化而非重建。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和广泛征求部门意见,除一条专业意见采纳外,未收到重大异议,方案获普遍认可。严格履行了论证、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等全部法定程序。
(三)合法性
严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上位法为依据,细化执行要求,未创设超越权限的许可或处罚。属于地方政府为加强行政管理、执行上位法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权限范围。经起草单位法制机构审查,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与相关政策协调衔接。
五、主要内容概览
《规定》共二十三条,主要涵盖以下核心内容:
(第一条)明确目的与依据: 阐明制定本规定是为了加强机场安全运行环境保护,保障飞行安全与正常营运,其直接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条)界定适用范围: 明确本规定适用于湛江吴川国际机场的安全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构建责任体系:
确立湛江市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责任。
明确相关县(市、区)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
规定自然资源、工信、住建、生态环境、公安、城管等主管部门的各自职责。
赋予湛江机场公司日常检查、巡视和报告的具体职责。
(第四、五、六、七、八、九条)系统规范净空保护:
(第四条)要求编制并备案障碍物限制图,纳入规划管理;明确净空保护区域(半径55公里)及巡视检查区、关注区的划分标准;规定区域内建设项目审批须按规定征求民航净空审核意见;对临时施工机械的设置提出了评估和管控等要求。
(第五条)要求超高(22万伏以上)高压输电塔必须设置并保持障碍灯或标志正常,并向相关管理机构提供资料。
(第六、七条)规范鸟类放飞活动,要求信鸽协会等组织加强管理;明确机场公司应定期核查净空状况,相关组织应配合清查,发现情况立即报告处理。
(第八条)规定了禁止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体的区域。
(第九条)列举了在净空保护区域内明确禁止的七类行为(如修建靶场、排放烟雾、放飞升空物体等)。
(第十至十五条)全面强化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条)要求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民航部门划定并公布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一条)规定该区域内建设项目审批也需按规定征求民航净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列举了在该区域内禁止的五类影响电磁环境的行为(如擅自设台、使用干扰设备、进行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等)。
(第十三至十五条)明确设置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需经特定审批;禁止任何干扰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行为;建立了无线电干扰发生时的排查、通报和查处机制。
(第十六至十八条)健全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要求各级政府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时充分考虑航空器噪声影响。
(第十七条)授权地方政府组织划定噪声影响范围,控制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确需建设的须采取降噪措施。
(第十八条)要求地方政府会同机场公司协调解决噪声引发的相关问题。
(第十九至二十一条)保障场区及设施安全:明确禁止破坏机场围界等防护设施,严禁破坏各类运行保障设施及线路,并严格执行油库安全距离等国家标准。
(第二十二条)设定法律责任衔接:明确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规定施行与解释:明确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具体解释工作由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六、新旧规定主要差异
本次修订并非简单延期,而是进行了系统性完善与升级,主要变化体现在:
更新名称与依据:将“湛江吴川机场”统一更新为“湛江吴川国际机场”;依据文件中增加《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并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替换已废止的旧办法。
优化职责表述:在噪声防治条款中,根据省级部门分工,调整了划定噪声影响范围的参与部门。
细化技术标准:根据国家新规,明确定义了净空保护区域(55公里半径)及分区,并新增了对临时施工机械的管控要求。
对接法律条文:严格对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更新了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禁止行为清单,并完善了障碍物处置(代履行)的程序规定。
调整有效期:有效期从3年延长至5年。

